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和领导干部外出、上级来客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4-11-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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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办发〔201457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和领导干部外出、上级来客请示报告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事项

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是下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一定要增强政治敏锐性,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上报工作。

(一)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报告的范围

1.凡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特大刑事案件、各类事故、重大灾情疫情,均属于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各类重大案件,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如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非法集会、械斗、枪杀、抢劫,或虽只有少数人参加但社会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爆炸、火灾、交通安全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件;风灾、雪灾、冰灾、水灾、旱灾、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严重疫情等。

2.小康湘阴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反馈。

(二)建立健全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的工作责任制

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报告工作责任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员。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地各单位发生的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特别是治安、维稳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情况,务必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委、县政府,经县委、县政府对报告信息审核把关后再分别同步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内容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和越级上报,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和越级上报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续报事态发展情况、处置措施和事件发生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应吸取的教训、所开展的工作等情况。正常工作时间,可通过电话、传真、网传信息等形式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上报。必要时,可直接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有的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可先报动态情况,再根据事态发展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

二、关于领导干部外出事项

县级领导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即离开湘阴县(含开会、联系工作、参加活动、出访、学习、出境等公务活动及休假、治病等),须事先请示报告。

(一)县级领导外出事项

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及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外出1天(指1个工作日,下同)的,要向县委书记请示报告;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还须报告县委政法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负责同志外出2天的,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政协主席请示报告;3天以上(含3天,下同)的还须向县委书记请示报告。

县级领导外出连续一周以上的须书面请示报告(由县委总值班室具体承办),一周以内的可采取电话形式请示报告。

(二)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外出事项

1.乡镇党委书记外出1天的,须书面向县委请示报告,由县委办公室报县委书记同意。乡镇长外出1天的,须书面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长同意,并向县委办公室报备。

2.县直党群系统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1天的,须向县委办公室报备;外出2天以上的,须书面向县委请示,由县委办公室报县委书记同意。

县直政府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1天的,须分别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外出2天以上的,须书面向县委、县政府请示,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别报县委书记、县长同意。

县人大、县政协正科级领导干部外出的,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请示报告。

3.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参加全省、全市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请示报告时说明。

4.乡镇党委书记外出,应安排乡镇长主持工作,多人外出时按排名顺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应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5.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出随行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告),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并附参加相关会议、活动的通知或函件。

(三)领导干部外出其他有关事项

1.领导干部外出,须提前2天请示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2.经批准同意外出的,在外期间,须保证通讯畅通,不得擅自延长外出时间。

3.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4.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出的(不含出国、出境),不要求报告,但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带班值班,并保证通讯畅通。

三、关于正处实职以上领导来湘阴事项

正处实职以上领导同志来湘阴,各接待联系单位须及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来湘阴人员、事项、行程安排、陪同人员等(上述情况如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领导干部外出、上级来客两个方面的书面请示报告,归口县委总值班室承办;须向县政府书面请示报告的,归口县政府值班室承办。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要分别按程序及时向县委书记、县长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书面请示报告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4 年10 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