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4-10-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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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办发〔201454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 年10 月14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移风易俗,加强党风政风民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近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我县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殡葬管理模式正在形成,针对困难群体的补缺型殡葬救助机制普遍实施。但一些丧葬陋习依然存在,突出表现为:违规搭棚治丧、丧事扰民现象屡禁不止,封建迷信活动死灰复燃;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现象有所抬头,浪费了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重殓厚葬、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对此,全县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自己应尽的责任,带头遵纪守法、文明节俭办丧事,自觉抵制丧葬陋俗和奢侈浪费之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动我县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自觉做到“五禁止”、“五提倡”。

“五禁止”:

禁止违规搭建灵棚治丧。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违规搭建灵棚。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禁止违法土葬。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火葬,不得违法土葬或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再葬。

禁止乱埋乱葬。建造公墓、陵园须经审批。不得在非法墓地安葬,不得乱埋乱葬。

禁止建造豪华墓、活人墓。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丧事活动中扬幡招魂、做道场、焚烧纸扎、抛撒冥币。

“五提倡”:

提倡节约简朴治丧。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提倡节地生态安葬。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

提倡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湖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提倡采用环保殡葬用品。提倡使用环保纸棺火化,倡导租用花圈、花篮进行悼念。

提倡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三、努力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1.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将殡葬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各乡镇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强力推进殡葬改革,确保本部门、本单位无违规殡葬行为发生。

2.部门分工协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要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教育管理,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县发改局要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等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内容;城市管理部门要坚决制止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毁林造坟等行为的治理;县财政局要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县民宗局要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动;县卫生局要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县质监局、工商局等要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县环保局要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3.健全规章制度。基本殡葬服务费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分离,逐步减免公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增加惠民项目,提高惠民标准,尽快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惠及全民。经营性公墓和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单位实行市场化运行。健全基层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以殡仪馆为主体的殡葬服务网络。

4.加强监督管理。党员、干部的直系亲属去世后,要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报告治丧情况。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明确党员、干部在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此作为党员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要随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教育和监管,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和网上投诉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凡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的,或对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的,对相关人员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5.搞好宣传教育。以“殡葬改革宣传月”( 315 415)为契机,创新教育宣传方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传播手段,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要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适当曝光负面案例,形成警示教育效应。工会、共青团、妇联、老年人协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做好团体内成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作推进殡葬改革的支持者和践行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将推动殡葬改革列入村规民约,通过村()务公开栏、宣传册、宣传单、宣传标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导、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摒弃封建迷信殡葬陋习,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