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4-10-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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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阴办发〔201451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 年10 月11

 

湘阴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对口的重大活动、重要客人的公务活动实行归口接待,由县委办公室主任总协调,县委、县政府接待处具体实施。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五条  严格审批控制。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县级领导、乡镇和县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公务外出,须严格执行公务外出报告制度。

第六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须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七条  依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以下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接待单位内部接待场所食宿,执行协议价。省外按每人每天住宿费300元、伙食补助100元执行;县外省内按每人每天住宿费200元、伙食补助80元执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费用。

 

第三章 国内公务接待的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条  实行对口接待、分级负责。

(一)县委、县政府接待处负责接待的对象如下:

1.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随行人员;

2.党政机关省(部)级领导(包括卸任领导)及随行人员;

3.开展综合性工作调研、检查的党政机关市级领导及随行人员;

4.检查指导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动员等工作的军队正师级及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

5.省、市综合工作考核验收组、巡视组领导及随行人员;

6.外地市、州、县来县交流考察综合性工作的党政代表团;

7.县委、县政府邀请来县考察指导的专家、重要客商和知名人士。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公务接待,由对口部门负责,县委、县政府接待处根据需要进行指导协助:

1.进行行业性和单项工作考察、调研、检查的各级领导,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2.外地市、州、县来县交流考察部门工作和专项工作的,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3.出席由财政预算或核拨专项经费和出席省市在我县由单位主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各级领导,由组织主办单位负责接待;

4.检查、督查和驻点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的各级领导,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接待;

5.来县投资考察洽谈和签约的客商,由县招商局或项目签约单位负责接待;

6.已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和办公室等专门机构的,其来县开展专项工作调研检查的各级领导和外地交流考察来客均由对口机构负责接待;

7.属县委、县政府接待处负责接待的对象,在乡镇、部门考察调研且需在乡镇、部门就餐的,由乡镇、部门负责接待;

8.新闻媒体记者由县委宣传部或被采访单位负责接待;

9.省、市党政机关办公厅(室)发文(发电)安排的专项工作考察、调研、检查活动,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涉及多个专项工作或没有明确牵头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由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协调确定接待单位。

 

第四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一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公务接待活动要严格审批、从紧控制。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前,应当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审批。确需县委、县政府接待处负责接待的,牵头单位或派出单位公函接受单位应当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安排呈报表,报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简化礼仪。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和摆放花草。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和随行车辆,不得违规使用警车和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三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香烟。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县内其他陪同考察调研人员和工作人员除特殊需要外不得安排就餐。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餐不得提供酒水。公务接待的食宿应在定点宾馆或酒店进行,有条件的应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及时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五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的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单位应当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报县委、县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本级会议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180元,伙食费不超过120元,其他费用不超过80元,合计不超过38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130元,伙食费不超过100元,其他费用不超过60元,合计不超过29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费不超过80元,其他费用不超过40元,合计不超过120元。

第十六条  强化预算管理和预算约束。各单位应当按预算总额限定从紧控制公务接待费开支,不得超总额开支,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和资金支付。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县委、县政府接待处负责接待的开支,由县委、县政府接待处据实申报,县财政审核,主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八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九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接待对象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接待场所建设纪律。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备家具和电器。

 

第七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县直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以及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各单位应按年度组织公开本单位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当定期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依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因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