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办发〔2014〕49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4〕19号),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以乡镇为重点,关口前置、重心下移,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保障监管投入,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队伍结构、素质、能力、作风“四提升”,工作职责、任务、机制、手段“四匹配”,促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工作任务
(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1.规范机构设置。县工业园区、金龙新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管委会主任、乡镇长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副职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安监站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园区、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和县安监局备案。
县工业园区、金龙新区和安全生产监管重点乡镇(名单由省安监局核准)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其他乡镇在经济发展办公室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牌子。安监站的日常工作以园区和乡镇管理为主,业务指导、工作考核、人员调配以县安监局管理为主。
2.明确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各行政村(社区)明确一名安全生产监管员,由村(社区)推荐、乡镇安监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发文明确,并报县安监局备案。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可由在职村(社区)干部兼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1.规范编制管理。县工业园、金龙新区和安全生产监管重点乡镇安监站配备3名工作人员,其他乡镇配备2名工作人员,编制为行政或全额事业编制。园区和乡镇安监站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定岗后在安监岗位工作年限不得少于3年。
2.优化队伍结构。着力优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年龄、专业和知识结构,今后县安监局新进人员,原则上从大专院校专业对口的毕业生中公开招考(聘)或选调懂业务、年纪轻、素质高的人员。园区和乡镇安监站长拟任人选,由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名,经县安监局考察审核同意后方可任命。
3.加强业务培训。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范围,建立定期轮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县安监局和园区、乡镇安监站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岗前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县安监局要组织现有安全监管员分批次脱产学习,每3年轮训一次;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人、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
4.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每月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达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享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园区、乡镇安监站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按照220元/月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安监股长享受岗位津贴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岗位津贴由各乡镇拿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县安委会研究确定。
按照中共湘阴县委、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湘阴发〔2013〕8号)规定,落实县政府安全生产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在县直部门排名前六名和乡镇排名前四名的,分别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安监站长给予奖励;在安全生产监管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任期内所在乡镇(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三年以上排名全县前三名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和安监站长,优先提拔使用。同时,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排名全县倒数三名的安监站长、乡镇排名倒数三名的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扣发6个月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连续两年排名倒数三名的,扣发全年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并按《湘阴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履职责任保证金制度。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县安委会缴纳安全生产履职责任保证金3000元,分管副职、乡镇(园区)安监站长缴纳2000元,由县安委会设置专账管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名的,扣除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和安监站长安全生产履职责任保证金。未被扣除的安全生产履职责任保证金当年年底予以返还。
(三)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县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履行职能职责。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执法权,依法依程序委托给乡镇(园区)安监站。
2.乡镇(园区)安监站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协助执法、信息上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并承担县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程序委托的有关工作。
3.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负责排查发现、劝阻所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引导村(居)民制定、遵守安全生产村规民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隐患排查整治、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四)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县乡两级政府分别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跟踪整治。对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纳入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明确管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建立安监站长例会制度。县安监局每月5日组织召开乡镇(园区)安监站长工作例会,主要听取各单位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当月工作计划汇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3.完善应急值守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机制。县乡两级政府分别实行安全生产24小时值班制度,特殊时段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靠前指挥,科学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县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乡镇(园区)安监站,以及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台账,按文书资料档案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建档归档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园区)安监站每月要按规定填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月报表》,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档的方式向县安监局报送。
5.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县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乡镇(园区)安监站要设立并公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方便举报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并为举报人保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办理机制,及时核查交办举报事项,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
坚持争取上级支持和县财政配套相结合,按配置标准完善县安监局现场执法、应急救援、个体防护等装备和办公设备,以及乡镇(园区)安监站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确保三年内达标。各乡镇(园区)要为安监站安排独立的办公场地。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为分管行业领域直接责任人。各乡镇(园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相对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县乡两级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2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措施。县乡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县级领导联系乡镇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联点县级领导每季度至少到联系点检查督促1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村(社区)建立安全生产包干责任制,明确乡镇负责人、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的具体管理职责,对包干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负责人联村包干责任名单,年初由乡镇以正式文件予以明确,并报县安委会备案。
(二)加大财政投入。2015年起,县安监局和乡镇(园区)安监站所需人员、工作、装备经费全额列入县财政预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县财政设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基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管控重大危险源、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发放县政府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以及兑现举报奖励等。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用于安全教育和工伤预防的专项费用,由县人社局留足50%给县安监局用于全县安全生产教育。各乡镇年初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经费预算,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三)严格责任考核。县委、县政府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评,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安全生产目标奖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在县委、县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中加10分;考核扣分不保底,直至“一票否决”为止。同时,坚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诫勉谈话”、“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问责,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