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4-09-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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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办发〔201445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加强信访源头治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规范信访秩序,切实服务群众,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群众工作网络

进一步健全县、乡、村、组四级群众工作网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

村(社区)群众工作室要有场地接待、有人员负责、有调处机制、有化解措施、有工作记录,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县委组织部要从县直机关选派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到全县各村(社区)群众工作室驻点,选派干部每月驻点工作三天以上,当好便民服务代办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社情民意信息员、经济发展引导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和村民自治指导员。群众工作室对本村(社区)的矛盾纠纷实行每周一排查,排查情况上报乡镇群众工作站。本村(社区)调处不了的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出现的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信息,群众工作室在做好疏导教育的同时,要及时向乡镇群众工作站报告。村(居)民小组设立信访信息员,负责协调邻里纠纷、收集信访信息并及时向村(社区)群众工作室报告。

乡镇群众工作站要有接待场所、有专职人员、有办公设备、有工作台账、有工作制度、有经费保障、有化解措施,及时了解和受理村(社区)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分析研判会,对矛盾纠纷隐患和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明确责任人及化解措施,每月向县委群众工作部上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及有关报表,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越级访、集体访,搞好信息预测,及时上报县委群众工作部。县直单位群众工作站要及时排查化解本部门下设机构和行业中的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引发上访的隐患,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矛盾纠纷,对一时不具备化解条件或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的,及时上报县委群众工作部,同时向分管县级领导汇报。

县委群众工作部对群众工作站上报的矛盾纠纷,要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建立台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大不稳定因素和大规模集访、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县委群众工作部、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每月定期分析研判信访维稳形势,研究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督查落实尚未办结的信访案件。在“特护期”和重大活动期间,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全县信访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要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努力把问题发现在基层、化解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1.落实“四访一包”制度。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定点接访、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和领导包案”的“四访一包”制度,按照抓大事、破难题、察民情、重疏导、强责任的要求,全力推动信访问题解决。县党政主要领导每月到县信访局坐班接访不少于一次,工作日每天都要安排一名县级领导值班接访。乡镇、村(社区)干部要随时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就地处理群众诉求。接访领导的姓名、职务和接访时间、地点、方式要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公示。接访领导既要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又要负责信访问题的处理,需要与其他领导沟通协调的,要牵头负责、一抓到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包案,按照“包掌握情况、包教育转化、包问题化解、包息诉息访”的要求,制定包案化解方案,确保“案结事了”。

2.完善矛盾化解联动机制。对疑难复杂问题,由县委群众工作部牵头研究,组织相关力量合力化解;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由县级领导牵头,召集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确保解决到位。县信访联席会议要逐步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商业纠纷、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调处作用。由县委政法委牵头,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机制,合力攻坚,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3.完善后续帮扶工作机制。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复访群众,在平息上访事宜后,要认真做好以“经常教育、注重解难、引导致富、跟踪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后续帮扶工作,采取点对点、面对面的方式,开展心理疏导、法律辅导、发展引导和经济救助,帮助其走出心理误区,改善生活环境。

4.健全便民服务机制。各级群众工作部门对来访或办事的群众,实行首问责任制,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跟踪服务。要主动热情协助群众到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包括建房审批、民政救助、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和户籍登记变更等事情,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表达诉求。要跟踪群众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信访群众,直至案件办结和信访群众息访息诉。

5.建立党代表接待日制度。文星镇各社区群众工作室要增设党代表工作室,县直单位各级党代表每周到工作室接待党员和群众,并积极入户走访和开展调查研究,每名党代表入户走访每年不少于10户,调查研究每年不少于2次。党代表在接待、走访和调查研究中要帮助群众解决或解答问题,党代表接待安排由社区党组织负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在社区公布。

6.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统筹兼顾群众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三、切实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各单位要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班子的党政“一把手”为本地本单位信访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党政副职为第二责任人。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判信访形势,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做好动员部署、人员培训等工作。

2.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严格落实化解责任,明确主要责任人、责任单位,限期妥善解决。对复杂矛盾纠纷和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时限,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信访问题,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对难以界定主管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县信访联席会议指定牵头单位,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3.严格责任追究。县委、县政府将各地各单位群众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评,并作为干部奖惩、任用挂钩的重要依据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信访条例》和相关维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对第一、二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未严格排查不稳定因素,未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责任和措施;迟报、漏报、误报重大不稳定信息造成工作被动或失去处置的有利条件;对本地本部门影响稳定的热点问题采取躲、推、拖,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后第一、二责任人无特殊理由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置,造成不良后果的;未及时制止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闹事或拦车、堵路、阻工,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前失察、事中失措、化解不力,酿成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因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或工作作风诱发、激化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上访事件的;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批评,对我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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