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4-08-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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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平安湘阴、法治湘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26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纠纷激化、宣传社会主义法治、预防和减少犯罪、推进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县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复杂性、尖锐性。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基层法制宣传、建设法制湘阴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客观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队伍素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为实现“冲刺省十强、争创示范县”目标保驾护航。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

1.完善和加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政法综治工作同志担任,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聘任的人民调解员须报县司法局备案。

2.巩固和充实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县每个村(社区)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党组织书记担任,并结合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按照人口规模、社情民意等实际,对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整、充实。

3.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全县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和200人以上的企业都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小组,100以下的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工之间、员工与非员工之间的纠纷,协助有关组织或部门调解员工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4.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矛盾纠纷负有处置主责。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医患纠纷、赔偿纠纷、劳资纠纷、环保纠纷、征地拆迁、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纠纷等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

5.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须报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6.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各人民调解组织都要达到“五落实”(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落实)、“六统一”(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的要求,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公开调解范围、调解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规范人民调解员行为,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选配。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名委员组成,且至少有1名妇女委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法庭、派出所、信访办、民政所、妇联等相关部门人员及本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中选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吸纳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离退休政法干警、法律工作者以及不同行业的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2.明确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的信息和动态,排查苗头、化解纠纷;辖区内发生群体性民间纠纷时,立即赶赴现场,稳定事态,防止纠纷激化;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3.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和普遍轮训,力争每3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县司法局联合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主要负责培训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主任(组长)。乡镇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以上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1.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原则上村(社区)每周开展一次排查,乡镇每月开展一次排查,全县每季度开展一次排查,节假日和重要时期随时开展排查,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奠定基础。

2.明确排查工作重点。把矛盾纠纷排查重点放在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重点围绕土地、山林等承包和权属不明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围绕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个体私企劳资关系等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围绕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涉法涉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多发性、常见性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围绕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切实提高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预知、研判和预防能力。

3.加强信息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制度,每月向同级党委政府上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及时分析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变被动调解为主动化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进一步整合力量完善“三调联动”机制

1.整合“三调联动”力量。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履行矛盾纠纷调处的统一管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工作职能。要建立完善“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调研督导、综合考评等制度,切实落实部门责任,逐步构建领导有力、工作协调、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三调联动”工作格局。

2.加强调处中心建设。各乡镇要按照“机构稳定、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方便高效”的要求,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搭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平台。调解中心承担辖区社会矛盾排查和预警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以及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调处等工作。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所在乡镇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

3.建立联动联调机制。调处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司法、法院、公安、信访、综治、民政等部门联动联调会议,分析研究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加强沟通与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即时进行调处;对复杂矛盾纠纷,要在调解庭采取合议制方式进行调处。发生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防止因事态扩大或激化而酿成大的事端。

4.健全调处工作制度。对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由调解中心签发交办单,逐案落实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并明确调处要求,调结时间。对直接受理以及信访、下级调解组织等报告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挂号,办结调了进行销号。调解中心要加大对矛盾纠纷调处的督查督办力度,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及协调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认真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六、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

1.加强领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绩效考评和综治工作考核内容。县委、县政府每半年听取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乡镇党委政府每季度听取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落实经费。县财政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以保障。乡镇和部门单位要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3.加强管理。县司法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乡镇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县编办要认真开展政法专项编制清理,确保专编专用,多途径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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