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办发〔2014〕1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湘阴县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利用生儿育女、婚丧嫁娶、升学参军、建房乔迁、生日寿诞、调动升职等事由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严格控制操办事项。国家工作人员允许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嫁、丧事和七十岁以上整寿,其他事项一律不准操办。七十岁以上整寿只限亲戚参加。
第四条 严格控制操办规模。操办宴席的规模严格控制在20桌以内(不超过200人),夫妻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规模不得超过30桌(不超过300人)。
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坚持做到“一倡导、两反对、三严禁”。即倡导文明节俭的社会风尚;反对大操大办,反对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严禁公款送礼,严禁利用公款和公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操办本规定第三条允许的婚丧喜庆事宜,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婚嫁寿庆事宜提前15天递交《操办婚嫁寿庆事宜报告表》,获得批准后方可操办;丧事操办应及时报告,操办完毕后15天内递交《操办丧事报告表》。
县(处)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市纪委书面报告的同时,必须到县整治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纪委)备案。
科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县整治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婚丧喜庆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或授意他人向非亲属人员打电话、发短信、发请帖;
(二)不按规定程序报告、不如实报告或报告后未获批准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操办规模超过规定桌数,操办事项超过规定范围;
(四)接受邀请参加本规定允许操办事项以外的其它喜庆活动;
(五)用公款送礼;
(六)用公款和公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八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整治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行为。
(一)国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干部以及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查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查处,并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查处结果。
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情节较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必须及时清退,不按规定清退的予以收缴。
(二)凡有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第十条 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阴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本规定,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湘阴县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试行)》(湘阴办发〔201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