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告〔2017〕8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河道砂石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河道砂石开采经营行业税收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
二、清查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河道砂石开采的工程船各经营业主。
三、清查内容
清查各经营业主201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情况,重点清查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情况。
四、清查方式
采取账面检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和数据,据实清查经营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对账务不健全、不规范的经营业主,按照1.5%的核定征收率清缴个人所得税。
五、清查要求
(一)各经营业主必须在4月30日前到地税局窗口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事项。凡按要求主动申报并补缴税款的,可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二)对不遵守税法且不及时补正的各经营业主,依法追溯检查5年内的涉税情况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按照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的约束性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三)县财政、砂管、公安、海事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支持,保障税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