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意见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6-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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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发〔2017〕6

 

为切实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协税护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协税护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加强税收保障工作,是实现科学管税、精细管税的重要举措,是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执法执收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促进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培植壮大财源,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

二、合力推进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管控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财源建设抓税源,围绕税源抓增收,建立财源建设和税源管控的长效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突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挖潜增收、强管严控增收。

(一)建立健全重点企业协税护税机制。以“五个十”企业为重点,加强重点企业协税护税,明确指导性税收计划,实行县级领导联企业、税干打桩定位的工作机制,每月一通报,每季一调度,半年一讲评,年底上交任务。

(二)全面加强涉砂行业税收精细化管理。要围绕砂石行业“采、运、销、储”等环节,建立源头管控、信息化管理、部门联动、环节贯通的治税征收机制,河道采砂行政管理和海事部门在规范涉砂经营秩序时,须督促采砂工程船、运输船等业主成立合法经营企业,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证件,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凡未缴清税款或未依法登记为法人企业的采砂主体不得参与市场经营。县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须督促码头经营主体、公路运输主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2017年涉砂行业要新增税收4400万元以上。

(三)全面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精细化管理。要适应不动产登记政策调整需要,全面优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系统,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责任。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或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时,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缴纳有关税收;在房地产使用或转让环节,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实行“先税后证”,凡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税收票据的,县房产、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要针对在售楼盘、问题楼盘和不合规开发楼盘开展全面清理、清缴和问题整改,2017年要清缴欠税4000万元以上。

(四)切实加强乡镇小型房地产开发税收管理。由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住建、房产、政务中心、税务等有关部门负责,各乡镇承担属地责任,对乡镇小型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项目规范相关手续,逐项目开展税收清理清缴,2017年要完成4000万元以上。

(五)全面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精细化管理。适应营改增政策调整的要求,围绕政府投资工程、社会投资工程及县外法人工程公司、县内建筑企业涉外工程等涉税环节,建立高效、精准、严密的征管机制,采取有力有效的征管措施。政府投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管理工作。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受托方取得的收入应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收。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应严格法人主体、工程报建、税收监管,确保应征尽征。县外法人工程公司在我县范围承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增强全县“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税收征管等有关问题的备忘录》(湘阴府阅〔2017〕17号),确保税收入库。对县内建筑企业涉外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营改增有关政策,结合总部经济有关办法,促使企业应缴尽缴、争做贡献。2017年建安税应新增1500万元以上。

(六)全面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清缴清收。要针对全县农村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土地转让、产权交易等环节开展集中清缴清收行动,确保2017年完成2000万元以上。对全县房屋产权交易、重点工程项目、社会投资项目所涉契税、耕地占用税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征收、清缴机制,确保应征尽征。

(七)大力引进总部经济助推县域税收增长。按照《湘阴县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湘阴政发〔2016〕4号)文件要求,县工业园、金龙新区、发改局、投促局、工信局、贸促会、商务粮食局、环保局、住建局、金融办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要将引进总部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增加总部经济税收作为一项长期性任务,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和各地资源优势,各相关单位要力争每年引进一批总部企业,并形成一定税收增量。2017年总部经济税收要完成5000万元以上。

(八)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和物流业税收管理。要积极培育现代运输、物流企业,积极探索建立运输、物流行业规范化运营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限制个体运输。客货运输纳税人在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时,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完税凭证作为要件之一,实施“先税后审”。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必须出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完(免)税证明,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九)切实加强医药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建立县卫计、人社、税务、金融、食药工质局等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医药经营行业日常检查,严格对医药经营企业进行税务登记、认定、资金流向的审核管理,摸清总分支机构情况,建立税源信息库和档案库,逐户调查核实纳税人经营状态。

(十)切实加强商贸和文化娱乐等服务行业税收管理。县食药工质、商务粮食、财政、税务、文体广新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加速推进商贸、文化娱乐行业“个转企”、“四上企业”和一般纳税企业入库工作,建立商贸、文化娱乐行业税收征管监督机制,确保该行业税收应征尽征。

(十一)切实加强餐饮和住宿行业税收管理。建立餐饮、住宿行业“四上”入库,一般纳税人入库和公务消费定点入库机制,全面加强对餐饮、住宿行业税收征管、清缴工作,严厉打击逃税漏税行为,确保餐饮、住宿行业纳税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税收应征尽征,2017年力争新增税收1000万元。

(十二)切实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县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收管理,按规定使用发票,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县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信息。

(十三)切实加强涉农行业税收管理。县税务部门要利用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农业生产者身份核查,加强与县食药工质局等职能部门和供水、供电等单位的协作,全面采集涉农行业的种植养殖产品和面积、产品的成熟期、产出率、政府补贴金额等基础信息,掌握纳税人真实经营情况,规范涉农行业减免税日常管理。

(十四)加强对异地缴纳税源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税源的分析,加大对企业跨区域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业务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强异地缴纳税款的监督与检查,按照有利于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实行委托代征。有建设项目的单位在项目施工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传递涉税信息时,注明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等信息。

(十五)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税收管理。坚持先清税、后拨款的原则,对政府重点工程和由财政直接拨款的各类工程款项,必须由承建单位提供国、地税部门联合出具的完税证明,否则暂缓拨付,有欠税的单位一律不得拨款;财政投入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拨付(结算)工程建设资金时,凭增值税发票和国、地税部门开具的工程项目已税证明单予以拨付;其中在拨付(结算)最后一笔工程建设资金时,还需提供县财政局预算中心开具的《预(决)算审查确认书》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

(十六)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县食药工质管理部门受理股权转让变更时,应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依法督促转让方、受让方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三、积极探索委托代征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可对零星分散、隐蔽税源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各乡镇、社区可接受税务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及零散税收代征工作。同时,定期组织开展漏征漏管户排查,督促无证纳税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及时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税,除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外,还可委托县公安、交通运输、海事、农机管理等部门代征。

(三)对从事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县民政、文体广新局等部门代征。

(四)对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产部门或相关单位代征。

(五)国税部门在办理代开发票、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业务,征收增值税时可接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或其他税费。

(六)其他方面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四、建立健全协税执法工作机制

(一)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凡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坚决杜绝以自制发票、自制收据代替发票。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须按规定索取发票。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取得的发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税务部门因税收执法工作需向县公安机关查询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信息时,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立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

(三)县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税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公安交警部门应予以协助。

(四)县国土、房产部门应依法要求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税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房屋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县国土、房产部门应依法予以协助。

(五)县广播电视台要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媒介,加大发票摇奖的宣传力度,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发票摇奖热情,促进税收征管。

(六)县税务部门开展查询、冻结、划拨相关人员资产等税收执法工作时,可提请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协助。

(七)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使用假发票或违法取得发票的,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

(八)其他部门应根据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工作中的需要,对相关事宜依法予以协助。

(九)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税务部门。

五、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县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协助分管的政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地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及各协税护税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明确分管副职专抓、专人负责,确保协税护税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深化国地两税合作办税工作模式。各级各部门要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源头监控,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检举漏征漏管户及纳税人隐瞒收入等情况;协助税务部门查处和打击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涉税信息平台建设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湘阴政办发〔2015〕8号)精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清查税源,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涉税信息,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环境,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加强考核奖惩。县政府将协税护税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效能考核内容,由县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门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协税护税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协税护税工作中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行协税护税任务与经费保障相挂钩,对协税护税工作特别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纳税信息通报和代征税款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扣减单位经费、责成委托代征单位及代征人追补税款,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