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告〔2017〕18号
为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县,减少白色垃圾污染,营造洁净、优美、绿色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和塑料餐具,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在自然环境或堆肥条件下不可降解的、用于消费者盛装携提物品的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商品出厂的原始包装袋和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等商品的不具有携提功能的塑料预包装袋除外),以及和一次性塑料餐盒、托盘、杯、碗、碟等食品容器(直接接触饮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装制品)。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
三、各商场、商店、市场、宾馆以及各小餐饮行业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禁止向消费者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可降解桌布、餐具、杯子等,同时应逐步建立完善塑料废弃物品回收网点,加强对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四、各乡镇、县直及驻县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广泛宣传一次性塑料用品的危害,倡导大家自觉投入到爱护环境、保护家园,抵制一次性塑料用品的行动中。同时,坚持在“红白喜事”中杜绝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在日常生活中减少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使用。
五、环保局应结合城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对乱丢弃一次性塑料用品污染城乡环境行为的监管,督促乡镇引导村民以“村规民约”等形式,自觉抵制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各乡镇对本区域范围内“白色污染”治理情况,列入年终考核计分范畴。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工厂和销售点的监管,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严厉查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的监管管理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0-2218626。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