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6-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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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发〔2017〕7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湘阴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十条引进科技人才促进成果转化优惠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企业以全职引进或自主创业方式引进人才转化科技成果。

(一)领军人才。主要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潇湘学者”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等高端人才;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的学术带头人或学科带头人或在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高级人才,带1项以上科技成果在湘阴转化。

(二)拔尖人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后工作经历的人才,或在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担任过高层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拥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业绩比较突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才,带2项以上专利技术在湘阴转化。

(三)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符合我县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创业项目落户湘阴。

第二条  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提供住房。为领军人才提供240平米左右的别墅居住权或一处别墅宅基地,并给予100万元购房补助;对拔尖人才提供150平米左右的房屋居住权,并给予50万元购房补助;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负责人,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购房补助均分5年支付到位。

(二)提供交通补助。全职在湘阴工作的领军人才,按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拔尖人才按每年5万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负责人,按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第三条  提供研发经费。企业引进上述人才从事科技开发活动的,按企业研发投入的3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原则上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经评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对引进人才及其团队在湘阴设立院士工作站的,给予2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支持;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并引进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的,给予1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经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四条  全面保证成果转化生产要素。对孵化项目3年内免费提供1000平米孵化场地,对入驻标准厂房实施成果转化的给予50%租金补贴。对需征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按《湘阴县促进招商引资实施办法》执行,并可按适当面积配置环境优雅的人才公寓建设用地。提供电厂直供优价电,对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倒班用房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用工、水电、燃气、物流及仓储成本。

第五条  提供便捷低成本融资支持。对引进人才及其团队创办企业的,帮助其协调融资贷款,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利息额的50%,给予3年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建立财政引导机制,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支持初创期、种子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提供引资贡献奖。对引进人才及其团队带投资商入驻,直接投资5亿元或投资规模超10亿元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给予200万元的特殊贡献奖和投产之后头三个完整自然年度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实缴税额县级财政留成部分4%的奖励。

第七条  引进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才,其年度税前工资薪酬收入3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税前工资薪酬的5%给予补贴;应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非薪酬应税收入按3%给予补贴,个人当年最高给予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对引进人才及其团队在湘阴工作期间,研发成果获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按1︰1给予项目资金配套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人才及其团队在湘阴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获评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湖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评岳阳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引进人才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建立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县直部门单位、一名工作人员全程服务机制,全面负责解决成果转化中的具体问题,项目入驻手续由高新区全程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