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6-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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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发〔2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6927

 

湘阴县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壮大我县主导产业体量,优化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产业集群,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县域经济提质提速发展,现就鼓励和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总部经济发展

总部经济,是指利用特有资源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实现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最优契合的一种经济形态。发展总部经济可以为区域发展带来产业乘数效应、消费效应、就业效应、税收效应、社会资本效应等多种经济效应。促进和加快我县总部经济发展,是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县域经济总量的需要,是加强财源建设、提高税收质量、提升县域经济质量的需要,是增强产业集聚效应、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全力支持。

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引进在县外生产经营、形成了一定影响、具有一定规模、产生了一定集聚效应的企业,到湘阴县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或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总部的企业。

二、发挥优势,突出总部经济发展重点

(一)发展重点。充分发挥我县区位优越、交通便捷、人文厚重、资源丰富和域外企业较多的优势,以长株潭地区企业和湘阴乡友在外兴办的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建筑建材、物流运输、工程建设、节能环保、装备制造、金融证券、规划设计、咨询中介、电子商务及文化创意等行业产业为重点领域,大力培养一批发展前景好、潜力大、带动力强的优势产业总部企业。

(二)认定条件。我县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具备总部行政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县,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场地在县外;

2、企业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性总部或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3、企业将在县外生产或经营应缴纳的部分税收依法向县内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三)认定程序。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动态管理的办法。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须承诺在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县,不改变其在本县的纳税义务。

三、创优环境,完善总部经济发展服务机制

(一)加强总部经济基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县城区规划建设湘阴总部经济基地;积极引进资金实力雄厚、运作模式成熟、品牌影响力大的总部经济建设专业化投资机构,负责对总部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整体运营管理。

(二)建立健全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1、企业奖励扶持。县政府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鼓励支持企业在我县发展总部经济。从企业总部在湘阴注册的当年起,每年根据企业在县外的生产经营向总部实缴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对企业实行按比例分档扶持,给予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创建等项目支持,其中50100万元的,按25%给予项目扶持;101500万元的,按30%给予项目扶持;501万元以上的,按40%给予项目扶持。总部经济企业第一年度内在我县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法人120平米住房一套或50万元住房补贴;县级留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法人150平米高档住房一套或100万元住房补贴。湘阴籍企业自愿放弃奖励扶持的,可由县政府等额安排项目资金支持其指定地点开展新农村建设等公益活动。

2、企业进驻支持。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县城或园区提供200平方米以内5年免费的办公用房;鼓励符合入园条件的总部企业以购置、租赁等方式入驻县总部经济基地或工业地产内,对入驻租赁企业按每年5/平方米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连续补贴3年;购买总部经济基地楼层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入驻企业,从政府土地款收益中给予一定补贴。

3、企业招商奖励。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支持我县总部经济发展,参与总部经济招商,对成功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中介人实行奖励。凡引进年实缴税收县财政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总部企业注册后头3个完整自然年度企业实缴税收县财政留成部分的3%1%,分别奖励中介人、项目归属单位和协调单位的有功人员。

(三)代办服务。总部企业有关登记、报验等手续,由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总部经济办)全程代办,相关职能部门凭县总部经济办的审核意见,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四)配套服务。在县域规划建设“湘阴精英”家园,对落户湘阴的优秀企业家和总部企业法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便利和补贴。完善总部企业高管和员工及其子女在落户、教育、医疗、社保、医保等方面的配套服务机制,享受本地实体企业同等政治待遇、政策支持,促进人才、信息、技术资源集聚,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商务环境。

(五)兑现机制。总部企业的有关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由总部企业提出申请,县总部经济办审核,报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年度缴税额在下年度3月底前兑现奖励;中介人奖励由县总部经济办审核,报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下年度3月底前兑现奖励。本意见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县其它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重复享受,但可按企业利益就高原则执行。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受益县、乡财政负担。具体执行事项以签定的投资协议和合同为准。

四、加强管理,强化总部经济发展举措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湘阴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工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工业园、金龙新区、财政局、发改局、投促局、工信局、贸促会、商务粮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金融办、水务局、文物旅游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投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投促局。

(二)强化协调配合。全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协调协作,紧密支持配合,既主动承担所辖所管行业总部企业的招商引进和协调服务,又积极配合做好总部企业的审批认定和跟踪监管,实现责任共担、资源共享、服务共进,形成全力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县内外各类媒体,全方位、多形式深入宣传我县发展总部经济的独特优势和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天下湘阴”乡友网络信息平台和长沙、广东、上海、北京等地湘阴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发动寓外乡友争做湘阴总部经济招商联络人,鼓励在外投资者回乡设立总部,实现政府与乡友的良性互动。

(四)强化监督管理。鼓励乡镇招商引进总部企业,凡由乡镇干部职工、村民群众引进入驻湘阴的总部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由县总部经济办确定归属乡镇,备案后归属地原则上不调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县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向县总部经济办和县统计部门报送本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资料。凡违反本意见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注册地址迁出湘阴或减少注册资金、改变在湘阴纳税义务的,由县总部经济办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县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县总部经济办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