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促进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6-11-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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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发〔20168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湘阴县促进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6118

 

湘阴县促进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提质提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县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来我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包括:

1、绿色先进制造及配套、绿色建筑建材、绿色食品、新材料、电子信息及配套等新型工业项目;

2、飞地园区、企业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及创新创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项目;

3、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大型游乐、旅游新业态、乡村旅游开发、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4、电子商务、大型物流、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5、生态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项目;

6、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风投公司等金融企业区域分支机构;

7、文化、传媒、体育产业等项目;

8、其它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估与准入

第四条  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决策机制,从产业政策、两型要求、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综合效益、建设周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招商项目评估体系,全面实行项目准入联审制、决策档案备案制和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统一实行联审、联办、联检,其中工业项目的准入按照湘阴办发〔20134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非工业项目由主管副县长组织项目落地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查,报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落地。

第六条  所有项目评估决策的相关资料档案(含项目情况、评估报告、专家意见、联审纪要等),需由项目联审牵头单位汇总整理存档,并报县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  对因在项目评估与准入环节弄虚作假、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导致不良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1、工业项目进驻湖南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县高新区),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一区两园”(县高新区、洋沙湖工业园、漕溪港临港产业园)的产业定位与规划,包括投资强度在内的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符合“科技含量高、单位能耗低、税收回报好、环评指标达标”要求,有利于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并在湘阴县登记注册和缴纳税收。项目投资强度亩均100万元以上、税收回报亩均6万元以上,且由县高新区、财政局、审计局共同跟踪审核认定其投资到位率。

投资强度与税收达不到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能增加就业、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经项目联审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可进入园区标准厂房生产经营。具有较高科技水平或拥有专利产品,但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或大学生创业,鼓励进入园区标准厂房生产经营。

2、旅游项目须符合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投资者为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专业旅游投资开发公司或与旅游产业相关的企业;有利于旅游资源的整合和深度开发的项目。

3、农业项目须符合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发展方向和《湘阴县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主导产业和产业化开发,有利于湘阴名优特农产品开发、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民增收增效,初期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4、商贸物流项目须符合我县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规划要求;为知名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

5、文化、传媒、体育项目须符合我县文体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为知名的大型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项目落户与优惠政策

第九条  项目用地。凡在我县投资落户的项目按照投资强度和税收额度的要求,经项目联审后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投资5000万元(以下所涉金额均为人民币)以下或用地30亩以内的工业项目不新供地,安排进驻园区工业地产标准化厂房。原则上所有工业项目一律入园,乡镇不建设工业项目。

第十条  用地价格。工业项目用地价格与投资强度、税收贡献挂钩,县高新区引进项目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现行地价为20万元/亩,以后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供地。项目建成达产后,由“一区两园”根据企业税收贡献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奖励或者补缴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其它商业项目用地价格以招拍挂价格为准。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或央企和上市公司,可由项目招商领导小组牵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手续办理。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实行“快速直通车”办法,其手续办理由县高新区和投促局指派专人全程代办,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均纳入“快速直通车”和“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并按照“编制指南、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预约申办,精简环节、简化手续,缩短期限、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  优惠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商项目列入优惠政策范围: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实际完成在5000万元以上,且第一个考核生产年度起在我县生产经营年实缴税收150万元以上、亩平税收达标的工业项目;县政府纳入“一事一议”的旅游、农业、现代服务等重大招商项目。

第十三条  税收考核。对全县工业投产项目确定基准税收为6万元/亩·年,根据企业的税收贡献率分年度进行考核,税收贡献考核时限为3年,项目投产开始的第一年(自投产之日起的365天,下同)为试生产期,不予考核;自项目投产第二年度起连续3年进行考核。企业实缴税收以县财政入库数据为准。

企业税收贡献考核由县委、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和新型工业化工作的领导牵头,组织县高新区、财政、税务、审计、投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计核查,由县“一区两园”分别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奖励。对由县高新产业区供地的入户项目和工业地产项目实行三年税收考核奖励,分年度兑现,具体标准为:当年每亩税收达到6万元但低于8万元的,不予奖励;当年每亩税收达到8万元但低于10万元的,奖励企业2万元/亩;当年每亩税收达到10万元但低于12万元的,奖励企业3万元/亩;当年每亩税收达到12万元但低于15万元的,奖励企业4万元/亩;当年每亩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5万元/亩。但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县级留存部分,奖励时限为三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用地总价款。企业当年税收低于6万元/亩的,取消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并按企业实缴税收金额与基准税收标准的差额,追缴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拒不缴纳的,依法暂停办理企业的相关手续或依法限制其生产,直至其足额缴纳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止。对年创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央企投资的项目,县政府可另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奖励。

工业地产项目年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县内留成额的20%予以奖励;税收在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县内留成额的30%予以奖励;税收在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按县内留成额的40%予以奖励;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县内留成额的50%予以奖励,奖励时间为3年。

第十五条  上市奖励。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提供“一事一议”支持。企业落户县高新区后在国内A股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创新奖励。县政府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鼓励企业积极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开发应用,推进科技创新,推动创新创业。对企业落户湘阴后,初次获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已获评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奖励3万元;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企业落户湘阴后建立经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取得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的有功人员,给予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十七条  品牌奖励。企业落户湘阴后,创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三品一标”认证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总部奖励。对企业总部原在外地、新迁入湘阴的,按照《湘阴县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孵化奖励。孵化器项目落户湘阴后,对经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增或改造孵化场地用于拓展孵化功能,以及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用于孵企研发、检测等服务的孵化器,给予经县高新区和科技局联合审核后项目实际投入总额的30%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孵化器为初创团队和企业减免费用,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对经济效益好、服务效果佳的孵化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三年内享受的奖励和政策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租金补贴。对进入工业地产的项目,给予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自项目进驻工业地产之日起,三年内其租金一律按经县高新区认定的实际租金50%予以补贴,但最高不超过5/平米/月。创新创业孵化器、高新技术项目、互联网+项目、大学生创业等特殊情况还可“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甚至零租金。

第二十一条  收费优惠。工业项目在报建和建设环节中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性收费采取“一票制”,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其标准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明确的现行建设工程项目“一票制”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工业项目报建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工业厂房12/平米,办公用房、宿舍等配套设施按33/平米,工业地产项目按此标准减半收取);环评、立项、地质灾害评估、矿产压覆评估和文物调查勘探等收费由县直相关单位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企业供水供电开户只收工本费,电力增容在县级批准权限内免收增容费,电价按省核定的标准收取,水价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用水大户可另行商定水价;企业办理工业项目房产登记、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等手续的费用按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剩余部分缓缴。

第二十二条  奖金发放。所有的奖励扶持和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专项基金承担。奖励扶持和补贴金额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在次年的3月底以前发放到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帮扶服务。每个落户项目安排一名县级领导对口联系,一个县直部门单位对口帮扶,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要求,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加速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融资支持。对落户县高新区的企业,每年由县金融办和园区向银信部门推荐对接项目,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政府“助保贷”引导资金和融资担保公司、政府贴息资金优先向税收贡献大、成长潜力好的产业龙头企业和重点企业倾斜。

第二十五条  用工支持。根据企业用工要求,可由县人社、教育、工信、科技等部门,整合全县职业教育资源,帮助企业实现订单式员工培训或协助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帮助培训技术人员。政府培训资源优先向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倾斜。

第二十六条  交通服务。为入园企业的道路设施建设、货物运输、公交车辆服务等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二十七条  设施服务。凡在我县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排污、通讯、宽带等基础配套设施优先接通至项目红线边,确保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同城待遇。凡入园企业员工及家属子女,在落户、就读、就业等方面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奖励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项目引进的中介人、项目落地和协调单位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成本,下同)实际完成50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在我县年实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亩平税收达标的工业项目;引进年实缴税收县财政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引进投资实际完成在1亿元以上,且直接经营环节在本地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现代旅游项目;引进投资实际完成在30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在本地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十条  奖励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引进中介人、项目落地和协调单位的有功人员,分别按项目正式投产之后头三个完整自然年度企业经营生产环节实缴税额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1%进行奖励。其中,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亩平税收达标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30万元奖励(含工作经费),其中实际投资到位后首次奖励10万元,投产后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分两年按比例给予中介人剩余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2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奖励比例为奖金总额的25%

第三十一条  特殊贡献。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凡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或行业10强,首次直接投资5亿元或投资规模超10亿元,并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启动建设后,其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给予该项目中介人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的特殊贡献奖。

第三十二条  奖金发放。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基金承担。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分三年按112的比例发放到个人或单位。

 

第六章  项目建设与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周期,从项目用地交付后、县“一区两园”开出《项目开工通知单》之日起,用地在50亩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8个月;用地在50100亩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用地在10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

第三十四条  凡引进的工业项目自供地之日起,因投资方原因一年之内未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款;闲置达两年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税收回报等相关要求的,不能私自交易。

第三十五条  凡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在企业投产两年后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的,不享受本办法中的所有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奖励支持资金必须无条件退还,并在第三年按供地时其基准地价的2倍追缴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后不享受政策性扶持项目。

第三十六条  对停产2年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项目联检领导小组进行评估,拿出具体处理意见,提交县政府研究,对项目进行“腾笼换鸟”。

第三十七条  休闲旅游、现代农业等其它项目不能按合同约定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度、开发进度、税收回报等要求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与开发商依法解除合同,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不到相关标准而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偿项目企业违约责任和违约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监管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县内投资者在本县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优惠和奖励。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第四十条  凡招商引资项目对照本办法所列条款进行奖励后,不再享受县内其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不进行重复奖励。奖励对象是县内公职人员、且属职务行为的,不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入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