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告〔2017〕4号
为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主城区范围内新世纪大道以南、芙蓉大道湘阴城区段以西、滨湖路以北、滨江路以东区域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在上述禁止区域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二、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文星镇及所辖社区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干部职工、在校学生、居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本单位干职工和辖区居民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对妨碍执法、暴力抗法或聚众闹事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违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或公共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凡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社区(村)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问责,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并举报违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0730-261234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