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2-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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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发〔20172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4日

 

湘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促进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县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市和县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系列的在职副县级干部,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提名任免权;召集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负责签署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外合同,签署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等文件。

副县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县长委托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及时协调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事项;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在职副县级干部受县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县政府办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县长离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六、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实行乡镇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监察、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七、县人民政府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以“四个全面”建设为总揽,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八、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九、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十一、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二、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深入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建设生态文明。

十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依法行政、依规办事、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职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或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严格合法性审查,所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十七、科学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权责明晰、执法规范、服务优化、公正透明的行政执法体系。

八、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对违法执法行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提高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及执行、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重大事项,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应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各部门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原则上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方案。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十二、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建议。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按照方便公众知情、便于公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十四、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制定的政策,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公布。

二十五、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十六、推进“智慧政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府服务”,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等平台,推进以智慧政务系统为核心的智慧县域建设,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注重加强大数据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全县域大数据中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依法按程序应诉答复,单位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出庭应诉。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地方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其研究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维护其法定权威性。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必要时召开全体扩大会议,通知有关非组成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县内外形势等重要情况。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负责。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系列在职副县级干部和政府办主任、监察局长、审计局长组成,政府办副主任和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研究本县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县长、副县长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政府办主任按轻重缓急筛选汇总,报县长审定;开会日期和内容由政府办主任请示县长后安排。凡需听取分管副县长意见的议题,在其未到会的情况下,一般不列入常务会议。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在汇报请示有关问题时要作好充分准备,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依据,尽可能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以便比较选择。议题决策由分管副县长先拿出处理意见和方案,再由县长综合会议意见决定。涉及时效较长的重大规划、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程项目,未事先征求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主要负责人意见或未经专家论证的,议题不上会讨论;分管副县长对议题未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备选方案的,议题不上会讨论;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未经协调或经协调后意见仍有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列入议题;分管副县长或提出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上会讨论;议题中涉及人员编制和经费安排,未分别与编制、财政部门衔接的,不上会讨论。为便于工作、了解情况,县政府办有关组室(法制办、督查室等)和经研中心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

三十四、县长办公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一般由县长主持召开,确需副县长主持召开的,须报县长同意或受县长委托。有关副县长、负责协调的副主任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是研究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解决的一些急难问题。

三十五、县长碰头会。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政府办副主任、经研中心主任及督查室主任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决策,通报前段有关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后段有关重点工作。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一般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必要时可由县长委托相关副县长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题问题。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常务秘书负责起草,初稿应在会后3日内完成并送经研中心办理,由县政府办主任审阅后再由县长签发。

三十八、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提倡少开会、开短会,按照精简、高效、节约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有乡镇长和县直部门一把手参加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长批准,县政府办负责通知。凡以主管部门名义召开的、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除战线会议外),须经分管副县长批准,由县政府办通知或由委托主管部门通知。

三十九、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通知什么对象参加会议就来什么人,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代替,不准迟到、缺席。会前要认真准备,不开无准备之会。会议主题要集中,汇报材料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汇报发言原则上控制在8分钟之内。会议开支严格按标准执行。出席上级政府或部门召开的会议,由县政府办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或会议要求,通知相应人员参加。

 

第九章  公文办理

 

四十、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对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其它县直部门单位需要县人民政府解决问题的函件,须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并加盖公章、经分管副县长审阅签字后统一报送县政府办秘书科。对乡镇以下以及党政不分、多头主送和没有主送机关或不符合文件格式要求的,县政府办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统一归口县政府办负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的请示、报告都必须送秘书科收登,由秘书科办理有关送签手续。

四十三、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文件质量。凡以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名义发出的文件,先由相关职能部门代拟文稿,代拟稿须经代拟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并签名;代拟稿质量不高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拟定。文件办理须按程序逐级送签,层层把关,严格审核;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比较强的必须经县法制办审核。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业务工作的文件,应先由县人民政府相关会议集体讨论或相关副县长分别审阅后,再由县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文件,应由相关副县长商量并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县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批办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十四、切实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转发。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一般文件办理时限不超过7天,涉及内容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原则上不超过15天。紧急公文要急事急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四十六、使用县人民政府印鉴,必须经县政府办主任同意,分业务性公文、上行文、法律性文书等情况分别报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为依据)。印鉴使用要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章  提高行政效能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落实到位率、提升群众满意率,进一步健全和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切实提升政府效能的实施意见》(湘阴政发〔2017〕1号),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服务和环境保障。

 

第十一章  财政管理制度

 

四十九、县本级财政年度收支预决算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报县人大审议批准。

五十、加强收入管理。县财税部门要围绕财源挖潜增收、税收严征细管、非税增收、国资盘活四大工程,强化财税调度,严防跑冒滴漏,促进财税增收,确保应收尽收。

五十一、加强支出管理。围绕厉行节约、项目监管、津补贴发放、编制管理四个环节,严把财政评审、“三公”经费、审计监察、检查考核四道关口,突出预算执行、资金管理、财政支出和村账乡代理四个重点,加大节支力度,确保把每一分财政资金都用在刀刃上。

县财政支出严格执行“五个一律”要求,即原则上一律不接受“三定单位”预算追加、一律不允许无预算的采购和建设、一律不允许直接对村拨付资金、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整合使用”的原则使用、一律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和控制现金消费。所有项目资金拨付先由分管副县长把关,2万元以上的财政临时追加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制度办理,严禁随意拨付。

五十二、加强项目管理。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都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严格施工管理、合同管理、签证管理,严控工程变更,严格质量监管,严格资金管理。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程序报批,且不得超过10%,超过10%的必须重新招投标。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整合使用、节约使用。

五十三、加强编制管理。严格实行“凡进必考”,人才引进、新增编制必须经县编委会审批。县财政供养人员严格实行有编才预算、按编预算,并严格按政策清理“吃空饷”人员,严格清理临聘人员。

五十四、加强债务管理。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所有政府性债务必须严格按照《湘阴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湘阴政办发〔2016〕36号)规定进行举债、使用和管理。

五十五、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量资金作为县长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人员。

第十二章  督查考评与奖惩制度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对《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所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和目标管理中的主要工作,逐一明确事项、明确时限、量化指标,严格督查督办,及时通报情况,推动工作落实。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有错无为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对政令不通、贻误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责成检查、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等。

 

第十三章  信访工作制度

 

五十九、信访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扎实做好接访处访工作。

六十、信访人采用书信的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统一交由县信访局阅处。信访局根据信访内容,需由基层处理的,由信访局向有关单位交办;需要分管领导阅批的信访件,由信访局登记摘要后,呈有关领导阅批。

六十一、信访人采用走访等形式向县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的,县政府办要明确专人接待,并引导其到县信访局的接待场所;信访局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协调办理。

十二、信访局接待信访人后,对能够答复的应当面直接答复;对一时不能答复的,由信访局先向主管单位通报情况并协调处理,需请县人民政府协调的应向分管副县长汇报,提请分管副县长出面协调;分管副县长解决不了的,由分管副县长向常务副县长汇报;常务副县长协调解决不了的,由常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

六十三、发生集体上访或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县信访局和相关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分管副县长、县长报告,由分管副县长现场接待,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分管副县长解决不了的,向常务副县长汇报;常务副县长协调解决不了的,再向县长汇报。

 

第十四章  保密制度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保密制度办事,严格保密文件管理,严守工作机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和资料。秘密文件和资料阅办后要按规定及时归档。

六十五、参加涉党和国家秘密的各种会议或其他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妥善管理好会议文件、资料;会后应及时交机要室登记签收,需继续使用时再按文件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处理其他涉密事项应在阅文室或办公室内进行,传阅的秘密文件、资料不能将其带走或自行横传。

 

第十五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六十七、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我县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六十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遵循以下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2、依法办事原则;3、分级负责原则;4、反应快速原则;5、资源整合原则;6、预防为主原则。

六十九、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办,为县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机构。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应急办要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县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有关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负责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七十、政府各部门单位都必须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信息监测与报告,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规范预警警报发布,适时启动预警预防行动,按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实施应急响应。平时,要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教育和演练。

七十一、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快速反应,整体联动,服从指挥,全力以赴、积极稳妥处置;新闻部门要加强舆情管控,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上报情况,全员参与处置,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快速及时有效处理。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扎实做好灾民安置、疫病控制、现场清理、恢复重建、征用补偿、社会救助等工作。

七十二、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工作纪律

 

七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七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离县出差、休假等,应事先报告县长、分管副县长,事后应及时销假。

七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工作协调,加强团结协作,维护班子团结和谐,严禁挑拨离间、搬弄是非、造谣生事。

七十七、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程序发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需向上级部门或县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应事前(紧急情况应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七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日常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信息。

 

第十七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八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从严执政。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及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要不断提升政务服务,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带头厉行节约,严禁奢侈浪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不得索拿卡要,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八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九条规定,切实规范公务活动和公务接待。县人民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不用高档烟酒,不限制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开业、庆典等集体活动,应报县政府办按程序审批。

八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对经济、科技、政治、历史、法律和社会管理等各种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不断增强互联网思维、金融思维、创新思维;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真务实之风,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十八章  附  则

 

八十四、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八十五、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