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发〔2017〕10号 关于加大对高新区简政放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4-1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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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产业园区发展,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发展环境,根据岳阳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试行)》(岳办发〔2015〕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大对高新区简政放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应放尽放。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充分授权、责权一致的原则,将与高新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5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委托授权高新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19项行政审批权限,按照重心下移、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在高新区派驻工作人员全程代办、限时办结。

二、创新体制,理顺关系。

1、本次委托授权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高新区要积极做好承接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2、本次授权采用委托的方式,由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就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与高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委托协议,并向社会予以公告。高新区启用相关县直部门单位的“2号公章”,对其承接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审批,并实行事后备案。

3、凡因委托授权实施县级行政审批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授权单位具体负责和承担,行政问责及其法律后果由高新区具体负责和承担。

4、对须上报国家、省、市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审批的事项,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接协调,在“2号公章”的基础上加盖县直单位公章,及时上报,提高工作效率。

5、高新区设置政务服务中心,所有委托授权和“派驻代办”事项的人员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审批事项的办理,实行“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制度。同时,要加快实行网上审批,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优化流程,规范运作。高新区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以本次授权或代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为基础,对审批的要件、内容、过程、时间、收费等环节进行全面优化;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监管责任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以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网上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确保办事公开、环节精简、收费规范、优质高效。

四、加强监管,动态调整。

1、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要督促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到位,防止“明放暗不放”和“虚放实不放”。

2、高新区在行使县级行政审批权时,应向县直相关部门备案,禁止超范围越权审批;要加强对受理、审查、办理、发证等行政审批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依法审批、公平审批、阳光审批。

3、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所委托授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4、对已经委托授权高新区,但由于设备、技术、人员等因素导致承接不到位或因履职缺位、越位等情形导致未依法行使好的县级行政审批权限将予以收回,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高新区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次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授权和承接的相关工作,确保按上级要求时限完成本次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授权和承接。

附件:1、授权高新区实施部分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在高新区“派驻代办”审批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附件1:

授权高新区实施部分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设立依据

1

使用袋装水泥或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审批

县工信局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07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

2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县地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3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

临时占用林地及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

《湖南省林业条例》

5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县商务粮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附件2:

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在高新区“派驻代办”审批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设立依据

1

供地许可

县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56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

权限内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县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列》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

临时用地许可

县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56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许可

县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56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县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县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56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许可

县国土局

县房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8

建设工程(包括城市地下工程)施工许可及延期审批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9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县住建局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3年5月30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10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和城市绿地审批

县城管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1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县城管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2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备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县城管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维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13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县城管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4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县城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5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县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16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县城管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7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县城管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8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县城管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9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县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