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征收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11-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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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发〔201512

 

为加快推进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满足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一、征收目的: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发挥好湘江黄金水道和漕溪港深水优势,加快漕溪港物流产业园建设,促进我县现代航运物流业发展,建设区域性港口物流基地,以港兴业,活港兴城。

二、征收范围: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人:湘阴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湘阴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0天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按照《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八、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县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51112

 

 关于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妥善做好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当事人

房屋征收人:湘阴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湘阴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被征收人:湘阴县规划部门划定的漕溪港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

东起漕溪港加油站,西至湘江湘阴段东岸河畔,南抵漕溪港千吨级码头,北靠文星镇长岭社区十一组,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3、《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

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9号)。

四、征收补偿

(一)评估机构选择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对已在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3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投票,得票率超过全体被征收户50%的确定为征收评估机构;如无评估机构得票率超过50%,则以公开随机抽签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

(二)征收评估说明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被征收人不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或提供不实情况和资料,造成评估失实或其它后果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已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其产权人、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其产权人、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监察、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和文星镇人民政府及被征收人所在社区共同认定、处理的结果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

此次被征收的房屋均为住宅,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补偿。

(五)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补偿由房屋主体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按期签约及搬迁奖励等组成。

1、房屋主体补偿

1)货币补偿:按依法定程序确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产权调换:

①安置房源及户型:县人民政府提供华都大厦、安福家园、安邦华城三个小区的部分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户型为二室二厅或三室二厅,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或120平方米左右两种。

②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被征收住宅主体房屋评估价格。楼层、套型面积选择根据补偿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确定,即先签协议的先选。

③结算办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等价调换的原则,先按本方案的规定核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金额,再根据所选安置房的楼层、面积等核定安置房屋的总价,然后测算两者之间的差价,两抵结清。安置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房屋以毛坯房交付。

④选房、结算安排: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房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如被征收人需交纳成交差价款的,须在签订结算协议后10日(含)内付清。自交款通知送达之日起逾期30日(含)仍未交清房屋差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安置房屋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处理。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后,如征收人应付差价款的,在10日(含)内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差价款。

⑤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和公共维修基金等由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2、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补偿

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3、搬迁补助

①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2000/户·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2500/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户·次计算。

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补助计算一次;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且需被征收人过渡安置的,搬迁补助计算两次。

4、临时安置补助

①住宅房屋每月按800+4/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

②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后满90日止,先一次性支付6个月,后按月支付。

③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200%支付。

5、被征收房屋办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给予5000/本补偿。

6、征收奖励标准

1)按期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2)按期搬迁奖(仅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3)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它补偿补助)15%的标准进行奖励。

五、征收时间安排: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0天内。

六、其他说明

(一)房屋征收红线范围确定日之后所建房屋等建(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强制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二)已发生交易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原则上对原登记人进行补偿;但原登记人对现购房人作为房屋被征收人无异议的,在扣除交易税费后对现购房人进行补偿。

(三)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其选择安置房或到市场上首次购房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税费优惠政策,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后,被征收人仍符合保障性住房安置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协调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七、法律责任

(一)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在组织搬迁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杜绝安全事故发生。除可自由搬动的家电家具外,不得拆除门窗、防盗网等室内外装修及损毁房屋主体结构。如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任何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概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