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1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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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发〔2015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热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为扎实做好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确权登记时限

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限统一为自199611日零时至2015123124时止。超过规定时限的,暂不予登记。

二、关于承包户的登记与认定

(一)承包户以1996年农村土地承包权二轮延包为基础,以2008年登记颁证为基本依据,结合目前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户现状进行登记与认定。

(二)承包户家庭成员因婚姻等原因申请分户的,凭申请书并经发包方同意后予以登记与认定。但分户时新增人口承包地问题原则上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

(三)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落户的,不再登记与认定;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自愿书面申请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不予登记与认定,不愿放弃的,应予登记与认定。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郊区村、组,且取得了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或农村土地承包权,迁出方不予登记。

(四)通过转包、出租(租赁)等土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或个人不认定为承包户。

(五)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通过法定程序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应予登记与认定。

三、关于承包户内共有权人的登记与认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应以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以2008年登记颁证为基本依据,结合目前共有权人(成员)现状进行登记与认定。第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登记时限内共有权人(成员)发生变化的,依次先登记现有共有权人(成员),在登记簿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如出生、迁入等)和共有字样;再登记已失去共有权人,在登记簿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如已故、迁出、分户、国家单位录用等)和非共有字样,具体按下列情形登记与认定:

(一)承包户家庭成员因婚姻迁出并自愿放弃承包共有权人资格的,不再登记为原承包户共有权人;因婚姻迁入并自愿放弃原承包户共有权人资格的,经承包户书面申请、并由原发包方出具证明后,可登记为迁入地承包户共有权人,原发包方不再登记为共有权人。

(二)承包户家庭成员中有升学、服兵役(农村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未满12年的)、服刑等情形的应,认定登记为承包户共有权人。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承包户家庭成员中因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军队干部、国家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等,已失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再登记为共有权人。

(四)新生或合法收养并已登记入户的子女,应认定登记为承包户共有权人。

(五)承包户家庭成员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不再认定登记为共有权人;承包户家庭成员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书面申请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资格的,可以不予登记,本人不愿放弃的,应予以认定登记。承包户家庭成员户口迁入小城镇效区村组,且取得了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或农村土地承包权,迁出方不予登记。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转包、承租(租赁)等土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不认定为承包户共有权人。

四、关于承包地块和面积的登记与确定

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地块和面积为基础,以2008年登记颁证为基准,结合目前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户地块和面积现状进行登记与认定。具体如下: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权进行确权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待权属争议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二)自土地一轮承包期开始至今仍由农户承包经营,但在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后续完善工作中未确权到户的土地(含水田、旱地),此次纳入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并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选择确权办法。

(三)关于承包地与林地。国家退耕还林计划内的承包地,已完成退耕还林的,由林业部门变更登记为林地,不变更登记的,登记为承包地。国土整理项目中将林地改造为耕地的,应登记为承包地,并由林业部门对该地块作相应变更登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中登记的地块出现交叉、重复等情形的,按一地不能填入两证的原则处理,现状是耕地的,应登记为耕地;现状是林地的,应登记为林地。

(四)承包户依法新建房屋占用自己承包地的,按国土部门批准的建房面积核减承包地,国土部门要求原宅基地还耕的,原宅基地面积登记为承包地。

(五)因国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新办企业等项目建设征用承包地的,以及农村公益事业、水利等建设占用承包地的,应核减原承包地面积。征用或占用土地的补偿费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给被征用或占用地承包户的,不再调整找补土地;征用或占用土地的补偿费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调整找补土地方案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决定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六)因自然灾害毁损灭失且无法恢复的承包地,承包户自愿放弃的,可不予登记;不愿放弃的,按原貌登记;发包方按《土地承包法》规定和法定程序调整了承包地的,按调整后的承包地登记。

(七)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之间为方便生产生活互换承包地的,需经承包户双方文字申请,村、组两级认定后,按互换后的承包地进行认定登记确权。

(八)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之间转让承包地的,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签订了转让合同的,且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按转让后的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九)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或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同一承包地块登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户名下导致一地多证的,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按照相关处理意见等依据进行确权登记,确保一地一证。

(十)为实行规模化经营,对流转的承包地整理后以致各户承包地四至不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集承包户会议,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登记方式原则上采用规则几何图形测量切分,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的基础上,重新划定边界,合理确定四至后登记,也可以采用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认定登记。

(十一)移民户按相关政策规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应确权登记给移民户,土地转出方作相应变更登记。

(十二)五保户承包的土地确权给五保户。

(十三)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消亡、五保户死亡后,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十四)关于承包地面积的确定。充分利用国土部门提供的最新工作底图、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确权成果等土地调查资料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以农村土地一、二轮承包为基础,由村、组和技术测绘单位组织承包户逐丘逐块现场核对确认,采用矢量计算方法计算出每丘每块的面积,以此作为确定登记的承包面积;确权登记承包地面积所需资料不齐或不精准的,以现场实测的面积为依据登记。在公示环节中,农户认为矢量计算法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较大的,可由承包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后进行实地测量,实测面积通过技术测绘单位核准后,以实测面积为依据进行登记。

(十五)在确定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中,有权属或数量争议、外迁户无法联系等特殊情形的,暂缓登记,争议或相关问题得到解决,能够确认承包地块和面积的,可予以补登。

(十六)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或土地平整等方式增加的农用地、依法收回集体的农用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农用地;只登记,不确权,是否发包,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决定。

五、关于承包户及共有权人应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

所有承包户及共有权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原件,上交证件资料复印件:

(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由当地派出所提供户籍及身份证号码证明。

(二)按乡村组织规定的时间上交2008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自愿放弃承包共有权人资格的本人申请书及发包方证明。

(四)自1996年第二轮土地延包后因婚嫁等原因新迁入的承包户或共有权人,须提供由迁出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该承包户或共有权人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六、关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其他具体问题

各乡镇、村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依政策进行调处;其他因争议分歧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具体情况书面上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并按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的相关意见和工作要求进行处理。对于个别承包户不接受处理意见的,由其本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意见由湘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