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4-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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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发〔20148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 年8 月11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文件精神和党纪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阴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严肃政治纪律,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背中央省市县精神的错误言论和行动,编造、听信和传播谣言损害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形象,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对上级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政策文件等阳奉阴违、拖延不办、执行不力。

(三)跑官要官,破坏换届选举纪律,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

(四)只顾及部门和个人利益,不讲大局,不讲团结,拉帮结派,无事生非。

(五)党员信教,信巫拜神,搞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

(六)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凡发生上述行为,给予诫勉谈话以上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待岗,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密切联系群众,严禁下列行为:

(一)工作中忽视群众意见,工作方法简单,服务态度差,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报。

(二)违背民意、违背客观规律决策。

(三)发生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到现场而未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四)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凡发生上述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待岗,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条  严格工作纪律,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三重一大”、“四不一末”规定。

(二)违反规定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和简报。

(三)在全县性会议中迟到、早退、打瞌睡、不遵守会场纪律,未经批准代会和缺席。

(四)未经批准出席各种节会庆典、论坛、研讨会。

(五)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向单位、企业或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礼金和赞助。

(六)在党务政务服务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行阻工。

(七)在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

(八)违反行政审批许可、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程序办事。

(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

(十)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岗位等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

(十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出入休闲会所和娱乐场所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十二)工作日中餐饮酒或加班期间饮酒。

(十三)未按要求完成紧急任务。

(十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凡发生上述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组织处理,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待岗,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条  反对铺张浪费,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接待,借公务接待之名用公款相互请吃、请钓、请玩或用公款参与娱乐健身活动。

(二)违反规定出入高档私人会所。

(三)违反规定购置、使用公务车辆。

(四)违反规定建楼堂馆所,超标使用和装修办公用房。

(五)组织或借出差、考察、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

(六)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

(七)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花卉、月饼、挂历等年货节礼。

(八)违反财经纪律,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国家和集体资财,设立“小金库”。

(九)其他铺张浪费的行为。

凡发生上述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严格廉洁自律,严禁下列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家属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参与经商办企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二)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或宴请。

(三)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以集体活动名义聚餐吃请。

(四)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凡发生上述行为,给予诫勉谈话以上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待岗,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严格生活纪律,严禁下列行为:

(一)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二)在学校、医院、会场、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三)违反殡葬改革和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等规定。

(四)生活作风不检点,违反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组织或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

(六)其他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凡发生上述行为,给予批评教育以上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待岗,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违规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对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降职、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及纪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受到诫勉谈话及以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重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列处理处分档次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