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4-09-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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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发〔20149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确保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各乡镇和县直及省市垂直管理单位进行2014年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根据省、市有关考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四化两型”战略和“民本岳阳”执政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综合绩效考评“指挥棒”作用,推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昂扬状态,扎实工作,积极作为,力争经济社会各项主要发展指标增幅居全市前列,切实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努力让湘阴城乡更具现代气息,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为“冲刺省十强、争创示范县”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考评对象及内容

(一)19个乡镇分2个系列进行考评,主要考核全面小康考评指标,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政务建设、党的建设等公共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领导评价等内容。

16万以上人口乡镇(6个):文星镇、鹤龙湖镇、新泉镇、岭北镇、湘滨镇、南湖洲镇。

26万以下人口乡镇(13个):石塘乡、东塘镇、六塘乡、三塘镇、白泥湖乡、袁家铺镇、长康镇、玉华乡、金龙镇、静河乡、樟树镇、青山岛镇、杨林寨乡。

(二)85个县直单位分5个系列进行考评,主要考核工作实绩、自身建设、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市委、市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评价等内容。

1.党务群团(22个):县总工会、编委办、老干局、团县委、妇联、工商联、科协、文联、残联、史志办、台办。

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机关、县政府办、县政协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委政研中心、县政府经研中心列为考核对象参与考核,不参与该系列的分类评比。

2.经济管理(28个):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金龙新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办、商务局、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公资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招商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产局、农机局、经管局、移民局、生态能源管理局、统计局、文物旅游局、粮食局、供销社、城市建设投资中心、市场建设管理中心。

3.社会服务(11个):县信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档案局、教育局、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血防办。

4.司法、行政执法(15个):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交警大队、房地产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人防办、安监局、药监局、民宗局。

5.学校、医院、流通企业(9个):湘阴一中、一职专、党校、教师进修学校、人民医院、湖洲管委会、物资发展中心、商业总公司、医药总公司。

(三)25个省市垂直管理单位考评实行单列,主要考核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领导评价等内容。

新华书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气象局、电力局、石油公司、质量技术监督局、公路局、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海事处、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烟草专卖局、盐务局、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发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华融湘江银行。

三、考评计分办法、方式

(一)计分办法。乡镇考核总分值为1100分,县直及省市垂直管理单位考核总分值为1000,其中领导评价50分。

(二)考评方式。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工作实行职能部门认定、现场考评验收、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年终,由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情况,提交县委常委会对考评结果进行审定。

四、考评纪律

(一)考评单位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计分有理由,扣分有依据,评分有高低。公共考评部分各专项工作考核计分必须拉开档次,最终考评结果一类、二类、三类单位比例分别为30%60%10%。对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县考评办将不列入年终考核计分。

(二)各项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主,除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外,任何单位年终不得组织到乡镇、县直及驻县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对违规组织年终验收的单位,县委、县政府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从综合绩效考评中扣除组织单位100分。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根据综合考评得分排名,对6万以上人口乡镇的前3名、6万以下人口乡镇的前5名、县直单位各系列按一定比例确定的优秀单位(共20个),授予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优秀单位,增加该单位5%的年度考核优岗指标。省市垂直管理单位的评优实行单列,取综合考评得分前8名的单位,授予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优秀单位。对荣获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优秀单位的,不发奖金,不发奖牌,不发荣誉证书。

(二)对本年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得分排名较上年度进步显著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各设立进步奖1名,享受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优秀单位奖励待遇。

(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得分在600分以下或者被“一票否决”的评为不达标单位。责令其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其年度考核优岗比例不得超过10%

六、考评组织领导和实施

成立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长、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为成员。设立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委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委办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小康办主任、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县委督查室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为办公室成员。考评工作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实施。

七、对取消评优资格的界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优资格:

1.年度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被评为“不合格”或单位主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堤垸和水库溃决的;

4.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评为二类、三类单位的;

5.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的;

6.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在省、市考核中被评为“最差”乡镇的;

7.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8.发生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的;

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10.经查实,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获取荣誉的。

 

附件:12014年度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计分办法

      22014年度县直及省市垂直管理单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计分办法

 

                                    2014 年9 月15

 

 

附件1

 

2014年度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计分办法

 

一、全面小康考评指标(400分)

以下考评指标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岳发〔20147号)制定。

 

序号

    名 称

单位

分值

计分办法

数据评估

认定单位

1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现价)

万元

10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8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县统计局

2

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10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8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

县统计局

3

限上服务业营业收入

万元

16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12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4分。新增限上服务业企业每家加计2分。

县统计局

4

规模工业增加值

万元

10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8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加计2分。

县统计局

县工信局

5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万元

20

剔除县以上(含县级)投入的重大工程项目,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15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县统计局

县发改局

6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万元

12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10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1分。

县统计局

县商务局

7

财政总收入

万元

10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8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县财政局

8

人均财政总收入

万元

10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8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9

村镇规划覆盖率

%

10

100%的,计满分。未达到100%,达到全县平均水平,记8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县城乡

规划局

10

粮食生产

20

粮食生产面积包括禁止抛荒、禁止双改单、防止直播等完成目标任务的,计12分;产量完成目标任务的,计8分。各项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1分。

县统计局

县农业局

11

规模以上企业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比

%

10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8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县统计局

县农业局

12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文星镇考核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计16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其他乡镇考核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计16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国调队

县统计局

13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8

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计8分。每少1平方米,减1分。

14

居民文教娱乐服务支出占家庭消费总支出比重

%

8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6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15

农村居民安全饮水比率

%

12

达到100%的,记12分。未达到100%,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10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县水务局

16

行政村客运(公交)班线通达率

%

10

达到100%的,计10分。未达到100%,达到全县平均水平,计8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县交通

运输局

17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

%

10

达到100%的,计10分。未达到100%,达到全县平均水平,计8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县人社局

18

农村基本医疗保险

覆盖率

%

12

达到100%的,计12分。未达到100%,达到全县平均水平,计10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县卫生局

19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覆盖率

%

10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8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县民政局

20

城乡村(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

%

12

达到100%的,计12分。每低于0.1个百分点,减分幅度为0.2分。

县民政局

21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

6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5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1分。

县教育局

22

每千人拥有床位数

6

达到县定目标任务要求的,计5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1分。

县卫生局

23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6

保持在控制目标以内的,计6分。每高1个千分点,减2分。

24

人均拥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面积

平方米

16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计14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县文广新局

25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10

保持在控制目标以内的,计10分。每高于控制目标0.1个百分点,减分幅度为0.2分。

县安监局

26

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

%

8

保持在控制目标以内的,计8分。每高于控制目标0.1个百分点,减分幅度为0.2分。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一票否决的,记0分。

27

道路交通万车事故

死亡率

%

10

保持在控制目标以内的,计10分。每高于控制目标0.1个百分点,减分幅度为0.2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重大校车安全事故的,记0分。

县交警大队

28

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年报告发生率

%

10

保持在控制目标以内的,计10分。每高于控制目标0.1个百分点,减分幅度为0.2分。发生重大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记0分。

县药监局

29

万人刑事犯罪率

%

10

保持在控制目标以内的,计10分。每高于控制目标0.1个百分点,减分幅度为0.2分。

县法院

30

空气质量达标率

%

6

保持在100%的,计6分。每低于0.1个百分点,减分幅度为0.2分。

县环保局

31

地表水质达标率

%

6

保持在100%的,计6分。每低于0.1个百分点,减分幅度为0.5分。

县环保局

32

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20

农村环境整治面上工作10分,由县农办评估认定。农村垃圾集中处理工作10分,垃圾集中处理率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的,记8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2分。

县农办

33

林业资源发展保护

10

森林资源蓄积量增长率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的,计8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1分。每发生一起较大森林火灾,扣2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记0分。

县林业局

34

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6

增速达到全县平均水平,计5分。每高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或减分幅度为0.1分。

县住建局

35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工作

30

包括组织机构、基础资料、数据报送、创新工作等。

县小康办

以上项目加减分以该项目总分为限,加分后最高不超过该项总分,减分至扣完该项总分为止;全面小康考核指标数据评估单位认定后,报小康办汇总。

二、公共考评部分(650分)

1.控建拆违治违工作(50分):经查实,因乡镇工作不力,辖区内每出现一起新建违章建筑物扣5分,扣分不封顶。由控建拆违办制定考评细则并提供考评结果。

2.水利建设和防汛抗旱工作(20分):在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备汛、防汛、抗旱、水利建设秋冬修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由水务局提供考评结果。

3.工业和信息化工作(20分):按照《湘阴县新型工业化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阴办发〔201015号)规定的考评细则考评。由工信局提供考评结果。

4.服务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对服务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得力、措施到位、成效显著的相关责任乡镇实行加计分,每服务一个重点项目且达到县定要求的加计10分。由县委督查室、县项目办、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全年平时工作情况提供考评结果。

5.生态能源工作(10分):由生态能源管理局提供考评结果。

6.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工作(20分):完成县定参保目标任务的计20分。未完成任务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考评结果。

7.环保工作(20分):环境保护和治理并重,按要求做好禽畜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未发生污染事故的计20分。经查实,因乡镇工作不力,辖区内每发生一起污染事故的扣10分,扣分不封顶。由环保局提供考评结果。

8.民政工作(20分):按程序规范审批救助对象、建好并管理好敬老院、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政务和村务公开、积极协助做好涉军人员有关工作的每项各计5分。一项未达标的扣5分。由民政局提供考评结果。

9.国土资源管理工作(15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别计10分、3分、2分。一项未达标的,扣除相应分数。由国土资源局提供考评结果。

10.人口和计划生育(含计生协会10分)工作(60分):年度人口计生工作评估排队中评为先进单位的加计10分,一类单位计60分,二类单位取消年度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三类单位的实行“一票否决”。由人口计生局提供考评结果。

11.砂石管理工作(5分):由砂管办提供考评结果。

12.义务献血工作(5分):未完成县定任务的不计分。由卫生局提供考评结果。

13.文明创建工作(10分):创建工作达到县定要求的计10分。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获国家、省、市先进的,分别加计10分、8分、5分。由县委宣传部提供考评结果。

14.生猪屠宰管理工作(10):由商务局提供考评结果。

15.减轻农民负担工作(10分):每查实一起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扣分不封顶。由减负办提供考评结果。

16.物价管理工作(15分):按要求执行收费(价格)政策并公示、落实惠民惠农价费政策的计15分。每查实一起违反收费(价格)政策或未按要求公示的扣2分;每查实一起未落实各项惠民惠农价费政策的扣3分;每查实一起因违价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扣5分。由物价局提供考评结果。

17.安全生产工作(20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计20分。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的不计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年度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由安监局提供考评结果。

18.消防工作(5分):由消防大队提供考评结果。

19.农机安全生产及农机具补贴发放工作(10分):由农机局提供考评结果。

20.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60分):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单位的加计20分,一类单位计60分,二类单位计50分,三类单位倒扣40分。综治民调工作考核按县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单项累计加分不超过60分。由县委政法委提供考评结果。

21.群众及信访工作(35分):积极加强新时期群众工作,扎实开展“万名干部进民家”活动,信访工作排查到位、稳控得力、接访及时、处置有效的计35分。到县、市、省、京非正常上访的,按信访工作考核标准扣分。由群众工作部、信访局提供考评结果。

22.民族宗教工作:经查实,因乡镇工作不力,辖区内民族宗教矛盾纠纷处置不力的每次扣5分。由民宗局提供考评结果。

2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20分):由优化办提供考评结果。

24.统计工作(10分):由统计局提供考评结果。

25.政务服务工作(10分):由政务服务中心提供考评结果。

26.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5分):由司法局提供考评结果。

27.公有资产监管工作(5分):由公资局提供考评结果。

28.电子政务建设工作(5分):由政府办信息科提供考评结果。

29.依法行政工作(5分):由政府法制办提供考评结果。

30.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40分):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评为一类班子的计40分,二类班子的计30分,三类班子的取消年度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干职工受到县问责办问责处理的,每人(次)扣5分。由县委组织部提供考评结果。

31.党风廉政建设(40分):由县纪委提供考评结果。

32.干部作风建设(20分):由作风办提供考评结果。

33.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分):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计20分。没有达到相关工作要求的,视工作成效扣分。由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提供考评结果。

34.全面深化改革工作(30分):改革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显著或受到省、市表彰奖励的,加计10分;基础工作不扎实,行动迟缓或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扣10分。由县委改革办提供考评结果。

35.政令畅通: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加计10分。未及时办结或处理不当的,每件扣10分。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提供考评结果。

36.机构编制管理工作(5分):由编委办提供考评结果。

37.信息报送及综合调研工作(10分):经查实,因漏报、错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3分。由县委办综调室提供考评结果。

38.国防建设(5分):党管武装、战备训练、国防动员三项工作落实到位的,计5分。“双拥”工作开展好的加计2分。由人武部提供考评结果。

39.统战、妇女、青年、关心下一代、老干、档案、史志、干部教育培训、保密、机要工作工作达到县定要求的各加计5分;按要求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加计10分。由相应主管部门制定考评细则并提供考评结果。

40.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对清收工作突出的单位加计5分,未完成清收工作任务的单位扣5分。由县清收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考评结果。

三、领导评价(50分)

年终由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发放测评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评分,收回的有效测评表按平均分计算为各单位领导评价最终得分。

四、加(减)分项目

1.乡镇党委、政府本年度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中央、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评比综合奖的,分别加计40分、20分、10分;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中央、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评比单项奖的分别加计30分、15分、5分(以文件或证书为准,同一项工作获两个以上荣誉的,取最高奖计分)。

2.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承办中央、省、市重大活动,成效显著,获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肯定的,每次分别加计20分、10分、5分(以文件、通报为依据)。

3.落实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或完成其他临时性急、难重大任务,成绩突出,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计10分,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县政府办的表彰通报为依据,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呈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按文件规定的计分标准统分)

4.在中央、省、市党报党刊(公开发行)及县委机关内部刊物《湘阴工作》上发表经验交流、典型推介等文章的单位(含个人),每篇分别加计8分、6分、4分、2分(以刊物为准,同一篇文章在两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取最高的一项计分),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由各单位自行提供依据。

5.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及时,在省市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每次扣10分。由县委宣传部提供情况。

6.未按要求向县委、县政府报送各类汇报材料、资料数据的,每次扣2分。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提供情况。

7.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5分,无故缺席、明确要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一把手缺席的每人次扣10分。

8.医患纠纷调处及时、处置得力的每次加5分;医患纠纷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5分。由县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提供情况。

9.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确定的其它加扣分事项。

 

附件2

 

2014年度县直及省市垂直管理单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计分办法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任务(60分)

由县小康办牵头制定考评办法,提供考评结果。

二、公共考评部分(890分)

1.财政预算绩效评估工作(20分):由财政局提供考评结果。

2.项目建设工作(20分):由项目办、发改局牵头制定考评细则,提供考评结果。

3.“联手帮促工业企业、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及重点工程”工作(30分):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单位的加计10分,一类单位计30分,二类单位计10分,三类单位倒扣20分。由帮促办提供考评结果。

4.优化经济发展环境(20分):由优化办提供考评结果。

5.实事办理工作(20分):按要求全面完成所承办省、市、县实事项目任务的计20分;未完成任务的,此项不计分。由实事办提供考评结果。

6.减轻农民负担工作(10分):每查实一起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由减负办提供考评结果。

7.物价工作(20分):按要求执行收费(价格)政策并公示、完成年度价调基金征收任务的计5分。每查实一起违反收费(价格)政策或未按要求公示的扣2分;未完成年度价调基金征收任务的扣3分;每查实一起因违价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扣5分。由物价局提供考评结果。

8.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按照《湘阴县新型工业化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阴办发〔201015号)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被评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先进单位”的,加计10分。由工信局提供考评结果。

9.“三十工程”目标任务(40分):由县推进“三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考评细则,提供考评结果。未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单位此项工作计平均分。

10.社会保障工作(40分):完成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任务的,每项各计7分;全面完成创建省级创业型示范城市工作任务计5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考评结果。

11.社会管理综合治理(60分):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单位的加计10分,一类单位计60分,二类单位计50分,三类单位倒扣30分。综治民调工作考核按县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单项累计加分不超过60分。由县委政法委提供考评结果。

12.群众工作及信访工作(25分):积极加强新时期群众工作,扎实开展万名干部进民家活动,信访工作排查到位、稳控得力、接访及时、处置有效的计25分。由群众工作部、信访局提供考评结果。

13.殡葬改革工作(20分):对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搭棚治丧的单位,经查实,因所在单位工作不力的,每起扣20分。由民政局提供考评结果。

14.城区禁炮工作(15分):机关单位及住宿区内无违规燃放烟花鞭炮行为的计15;违反此规定的,每起扣5分,扣分不封顶。由环保局提供考评结果。

15.“三城同创”工作(60分):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各计20分。分别由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指挥部、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指挥部、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指挥部提供考评结果。

16.人口和计划生育(含“支、帮、促”、计生协会)工作(60分):在当年度人口计生工作评估排队中,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加计10分,一类单位计60分,二类单位取消年度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三类单位“一票否决”。由人口计生局提供考评结果。

17.统计工作(15分):认真落实部门统计管理规定,按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联网直报工作的计15分。由统计局提供考评结果。

18.义务献血工作(10分):由卫生局提供考评结果。

19.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20分):为新农村建设做好帮扶工作,被评为一类单位的计20分,二类单位的计10分,三类单位的不计分。由农办提供考评结果。

20.科技工作(10分):由科技局提供考评结果。

21.文体工作(10分):由文广新局提供考评结果。

22.安全生产工作(35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本单位(含二级机构)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计35分,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不计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年度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由安监局提供考评结果。

23.消防工作(10分):由消防大队提供考评结果。

24.农机安全生产及农机具补贴发放工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相关责任县直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加计10分。由农机局提供考评结果。

25.领导班子建设(40分):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评为一类班子的计40分,二类班子的计30分,三类班子的倒扣40分并取消年度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干职工受到县问责办问责处理的,每起扣5分。由县委组织部提供考评结果。

26.党风廉政建设(40分):由县纪委提供考评结果。

27.干部作风建设(20分):由作风办提供考评结果。

28.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30分):由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提供考评结果。

29.全面深化改革工作(30分):改革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显著或受到省、市表彰奖励的,加计10分;基础工作不扎实,行动迟缓或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扣10分。由县委改革办提供考评结果。

30.政令畅通: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加计10分。未及时办结或处理不当的,每件扣10分。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提供考评结果。

31.政务服务工作(5分):部门手续办理和收费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杜绝项目“两头办理”现象的计5分。由政务服务中心提供考评结果。

32.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5分):由司法局提供考评结果。

33.公有资产监管工作(5分):由公资局提供考评结果。

34.电子政务建设工作(5分):由政府办信息科提供考评结果。

35.依法行政工作(10分):由政府法制办提供考评结果。

36.机构编制管理工作(10分):由编委办提供考评结果。

37.信息报送及综合调研工作(10分):经查实,因漏报、误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3分。由县委办综调室提供考评结果。

38.国防建设(10):党管武装、战备训练、国防动员三项工作落实到位的,计10分。“双拥”工作开展好的加计2分。由人武部提供考评结果。

39.统战、妇女、青年、工会、科协、关心下一代、老干、档案、史志、干部教育培训、保密、机要、住房公积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达到县定工作要求的各加计5;按要求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加计10分。由相应主管部门制定考评细则并提供考评结果。

40.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对清收工作突出的单位加计5分,未完成清收工作任务的单位扣5分。由县清收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考评结果。

41.市委市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00分):按照考评工作责任分工,在市委市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核中,责任单位单项工作居全市六县(市)第一名的计100分,第二名的计80分,第三名的计60分,居全市六县(市)倒数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分别倒扣100分、40分、20分,居全市六县(市)倒数第一名的取消年度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组织约谈。无具体工作任务的单位此项工作计平均分。

三、领导评价(50分)

年终由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发放测评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评分,收回的有效测评表按平均分计算为各单位领导评价最终得分。

四、加(减)分项目

1.单位或单位代表县委、县政府本年度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中央、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评比综合奖的,分别加计40分、20分、10分;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中央、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评比单项奖的分别加计30分、15分、5分(以文件或证书为准,同一项工作获两个以上荣誉的,取最高奖计分)。

2.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承办中央、省、市重大活动,成效显著,获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肯定的,每次分别加计20分、10分、5分(以文件、通报为依据)。

3.落实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或完成其他临时性急、难重大任务,成绩突出,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计10分,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县政府办的表彰通报为依据,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呈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按文件规定的计分标准统分)

4.在中央、省、市党报党刊(公开发行)及县委机关内部刊物《湘阴工作》上发表经验交流、典型推介等文章的单位(含个人),每篇分别加计8分、6分、4分、2分(以刊物为准,同一篇文章在两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取最高的一项计分),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由各单位自行提供依据。

5.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及时,在省市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每次扣10分。由县委宣传部提供情况。

6.未按要求向县委、县政府报送各类汇报材料、资料数据的,每次扣2分。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提供情况。

7.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5分,无故缺席、明确要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一把手”缺席的每人次扣10分。

8.医患纠纷调处及时、处置得力的每次加5分;医患纠纷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5分。由县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提供情况。

9.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确定的其它加扣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