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发〔2014〕13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现将《湘阴县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问责制,健全从严管理干部队伍的制度体系,惩治“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为官慢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和“庸懒散”、“推拖躲”、“中梗阻”、“卡拿要”等“懒政”和不廉政行为,全面提升全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落实力、执行力,切实增强干事创业的使命感、责任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错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伦理道德行使职权,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无为行为”是指不主动履行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职责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任务完不成的一种不胜任现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县管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有错无为行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罚、无为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促进工作、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五条 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处理后,需要同时追究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中央和省、市、县作风建设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1.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组织、参与或变相参与赌博的;
2.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的;
3.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的;
4.工作日中餐饮酒,酒后驾车或公车私用的;
5.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6.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的;
7.不遵守会议纪律,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向会议召集机关报告而自主指定他人代会的或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开会时打瞌睡、玩手机,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第七条 工作慵懒散,不在状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8.事业心责任感不强,马虎应付,缺乏激情,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的;
9.无进取之心,不学习,不干事,热衷公款吃喝玩乐,贪图个人享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有利乱作为,无利不作为,利用本部门的职能职权,为小集体甚至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官”念过重,跑官要官,破坏换届选举纪律,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的;不按选举程序违规操作的;
12.无事生非,造谣、传谣,传播小道消息,闹不团结,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心无民众,服务意识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群众意见较大的;
14.本部门、本单位或本人分管工作久无起色甚至明显后退的。
第八条 决策严重失误或工作失职,致使本辖区或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15.对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没有按相关制度要求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信息报送的;
16.涉及食品、药品、道路交通安全等民生问题,监督、查处不力导致重大事故出现的;
17.对安全隐患、信访矛盾、突发事件等不能及时有效整治处理,事先没有处置预案,事发没有掌握情况,事中及时处置不力,事后造成不良后果的;
18.因疏于管理、责任心不强,导致辖区年度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上限标准,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19.上级部门、新闻媒体、网络指出或曝光的重大事件,且对湘阴部门行业或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九条 工作措施不力,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20.在县委县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措施不力,缓作为或不作为,不能如期如质完成工作任务,延误湘阴经济社会发展的;
21.对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执行、不落实,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拖暗顶的;或能力与现职不相适应,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22.越权审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或建设用地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控建拆违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23.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集群上访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24.影响经济环境、损害投资商利益,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惠农资金、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25.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第十条 在季度或年度考核考评、中心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督查和考评中,对照工作职责要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没有完成目标任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26.计划生育工作排名县三类或在省市检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黄牌警告”的;
27.综治维稳出现重特大事件,在全省民调排名100位后,在全市民调排名后十位或在全县民调中分类排名后三位且得分在85分以下的;
28.辖区内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排名末位并被“黄牌警告”的;
29.“三城同创”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季度、半年度、年度排名末位或在省市考核中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全县排名的;
30.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差的班子和不称职干部或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分管工作考核位于末位且达不到基本要求、考察反响不好的;县委、县政府综合绩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文件中明文规定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责任人的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
3.降职使用;
4.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
5.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的问责方式
1.通报批评;
2.调整领导班子。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根据应问责情形的具体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较轻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3.情节严重的: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4.情节特别严重的辞退或解聘。
第十五条 具有应问责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认错态度差的;
3.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含)的;
4.拒绝改正错误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具有应问责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2.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或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七条 具有应问责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
1.在突发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履行了责任和义务的;
2.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受到问责的,对单位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问责处理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干部个人年度考核总分中扣2分,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2.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由问责机关下发《停职检查通知书》,停职检查期满,应根据整改情况、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机关考察核实后,决定是否恢复职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问责处理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不得担任高于调离岗位前的原任职务。
3.受到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4.受到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问责处理的期限均为一年。
5.受到辞退或解聘处理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辞退解聘手续。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问责应计入其个人档案,并作为对其年度考核、参与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对象属垂直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由县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
第四章 问责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全县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有错无为”行为问责由县问责办组织实施,依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2.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
3.督查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4.曝光或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
5.法律法规和文件中明文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问责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出现第十九条所述情形,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县问责办组织进行问责调查,经问责调查小组调查核实后确认应当予以问责的,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
2.初步问责处理意见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报县委审查批准后,作出问责决定,形成《问责决定书》。
3.《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通报,问责机关负责督促问责决定的落实。
4.组织人事部门将有关问责材料归入被问责对象的档案。对涉及干部职务调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应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问责调查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收到申诉后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