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征收新世纪大道提质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4-1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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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发〔20148

 

为加快推进新世纪大道提质改造项目建设,满足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新世纪大道改造项目建设所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一、征收目的: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实施新世纪大道提质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新世纪大道提质改造项目所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人:湘阴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湘阴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0天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新世纪大道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按照《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新世纪大道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八、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县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4116

 

关于新世纪大道提质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新世纪大道提质改造项目建设,妥善做好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当事人

房屋征收人:湘阴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湘阴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被征收人:县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为夏桂文、任检良、洪东旭、洪鸽平、刘建明、刘建楚、李建祥、李建平、陈瑞科、姜光明、姜凤翔、姜友冬等12

二、征收范围

新世纪大道提质改造项目所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四、征收补偿

(一)评估机构选择:由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对已在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可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的机构中进行投票选择,得票率超过50%的确定为征收与补偿评估单位;如无评估机构得票率超过50%,则选择三家评估机构以公证抽签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对已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其房屋产权人、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均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其产权人、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监察、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和文星镇政府及被征收人所在社区共同认定、处理的结果为准(具体认定情况见附件)。

(三)征收补偿方式:住宅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非住宅类房屋只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四)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补偿由房屋价值补偿、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仅对营业、生产用房)及按期搬迁奖励等组成。

1、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合法建筑物的价值为包含土地价值在内的房地合一价格,其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搬迁补助

①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2000/户·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2500/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户·次计算。

②其它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次计算。

③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补助计算一次;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且需被征收人过渡安置的,搬迁补助计算两次。

3、临时安置补助

①住宅房屋每月按800+4/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

②其它房屋按8/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

③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后满90日止,先一次性支付6个月,后按被征收人协议订购安置房屋面积按月支付。

④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200%支付。

4、室内装修、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

室内装修、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及套型:本次征收户共12户,户数较少,因此不另择安置地新建安置房。经联系,就近的麓森小区内有14层以上的房屋可供选择,户型为三室二厅,建筑面积大致有133.85㎡、134.70㎡、141.01㎡等几种。有意向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现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面积不享受办证手续费优惠、税收优惠等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2、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被征收住宅主体房屋评估价格。楼层、套型面积选择根据补偿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确定,即先签协议的先选。

3、结算办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等价调换的原则,先按本方案关于房屋价值补偿规定核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金额,再根据所选安置房的楼层、面积等核定安置房屋的总价,然后测算两者之间的差价,两抵结清。安置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房屋以毛坯房交付。

4、选房、结算安排: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房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如被征收人需交纳成交差价款的,须在签订结算协议后10日(含)内付清。自交款通知送达之日起逾期30日(含)仍未交清房屋差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安置房屋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处理。

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后,如征收人应付差价款的,在10日(含)内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差价款。

5、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和公共维修基金等由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六)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房屋征收红线范围确定日之后所建房屋等建(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且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强制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五、奖励标准

(一)按期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按期搬迁奖(仅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15%的标准进行奖励。

六、征收时间安排

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七、其他说明

(一)本方案中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条件下的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二)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凭法律文书给予补偿。

(三)原新世纪大道拆迁已补偿的拆迁房遗留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不予补偿。原新世纪大道拆迁已补偿未拆除的房屋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拆除,不予补偿。

(四)已发生交易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原则上对原登记人进行补偿;但原登记人对现购房人作为房屋被征收人无异议的,在扣除交易税费后对现购房人进行补偿。

(五)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其选择安置房或到市场上首次购房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税费优惠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只能以原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姓名办理,不得变更。

(六)被征收房屋办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给予3000/本补偿。

八、法律责任

(一)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在组织搬迁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安全防范,除可自由搬动的家电家俱外,不得拆除门窗、防盗网等室内外装修及损毁房屋主体结构,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如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任何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概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