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发〔20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当前,正值秋收秋种时节,也是秸秆禁烧的关键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提高空气质量,改善人居环境,现就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露天焚烧秸秆不仅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而且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极易诱发火灾事故。各乡镇要充分认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制定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安排专人负责,组建巡查队伍,从即日起,每天组织对辖区内的农田、人口集中区、交通干线附近和林场林地附件等区域进行大力度、高频率、全方位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等烧荒行为,确保辖区内不出现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和县环保、林业等部门要采取召开会议、制作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迅速开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强化农民群众的禁烧意识、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特别是各乡镇村组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劝导工作力度,争取群众理解支持,有效杜绝田间秸秆焚烧现象发生。同时,要积极引导、组织农民通过秸秆还田、回收等措施,搞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三、要加强联合执法。县环保、林业、农业、公安、交通、消防等单位要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强化监管,对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林木毁损的,县林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火灾、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县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