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发〔20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4〕5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老有所养”目标,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根本,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把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2、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新建4—6所城乡大型养老服务中心(每所城乡大型养老服务中心占地30亩以上,床位300个以上),全县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新增3100张,总床位数达到5000张,使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率保持在80%以上;文星镇社区建立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乡镇敬老院通过改造升级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满足不同消费层次老人的需求;建立健全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居家老年人。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养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2、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就近就便、规模适度、功能配套的要求,新建或改造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服务项目。引导扶持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开展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3、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政府主导、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的原则,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行政村、移民新村或自然村新建或利用闲置房屋改造,建立农村幸福院。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机构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培育农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留守、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加大财政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到2020年,6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老年幸福院。
4、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服务机构。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在满足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其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承担部分社会养老任务,提高运营效益。加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慈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政府兴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5、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事业。健全完善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养老市场需求建设不同档次、不同规模的多样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和房地产等养老产业。
6、加快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养老服务机构具有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应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7、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建立县、乡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指导支持社区、村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等形式,构建社区及乡村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发挥综合性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为各类老年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乡村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8、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9、加强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由人社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以上。
三、扶持措施
1、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投入。将政府兴办养老机构建设列入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资助。在保证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入住的前提下,鼓励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将政府兴办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2、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设立许可证等相关资格证书的,由政府给予一定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接收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供养对象的标准给予补贴。
3、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具有本县户籍并居住在户籍地65周岁以上的失能或半失能困难老人提供每年不低于24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由县财政采购办通过统一招标招聘的服务企业或养老机构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
4、优化投融资服务。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5、完善土地供应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产开发。
6、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①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确有困难的,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可以到县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②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以及企业通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通信费、收视费。③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④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7、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激励制度。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岗位设置模式和从事养老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补助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社、民政部门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指导线。积极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8、提高老年人保险保障水平。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以及7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的,探索建立保险补贴制度。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业务。
四、保障措施
1、健全工作机制。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参与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监督产权登记。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县教育、消防、卫生、国土、住建、人社、规划、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2、强化行业监管。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县物价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县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范围、质量和收支情况日常监督和年审。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3、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乡镇实际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新闻媒体要开设养老服务宣传栏目,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涉老工作部门、养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