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办发〔2017〕35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防控教育新增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17-05-2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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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湘阴县防控教育新增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湘阴县防控教育新增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债务管理,切实规范我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行为,防控中小学校新增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防控教育新增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中小学校债务、财务、项目、采购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教育财务及债务管理、教育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校债务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全县教育负债进行审计锁定和剥离,逐步化解教育存量债务。

第五条  严禁任何学校擅自举债,因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或出现重大偶发事件确需举债的,由举债学校出具报告,经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举债。举债后学校债权人变更产生的举债还债、举债兑付原有债务利息,由县教育局审批。

“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是指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确需投入的学校建设或必须开展的重大教育活动;“重大偶发事件”是指重大突发事件、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第三章  学校财务管理

第六条  每所独立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实行独立核算,村小和教学点纳入其隶属学校统一核算。

第七条  教师基础工资和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以及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中单位负担部分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因缺编原因需聘请临时代课人员的,必须按程序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县财政适当补助费用。

对教育局下属教育行政机构,县财政按照事业单位标准安排公用经费保障其运转,严禁挤占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

第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

学校必须全面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招待费和租车费等非生产性开支,招待费和租车费限额标准严格按照县纪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校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财务管理机制,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财务和借贷方面的担保。

第四章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条  严格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县教育局按照“优先改造危房、优先修建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的原则,根据年度可用资金情况制订年度教育基建项目建设方案,与县财政局会商后,经教育局党组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下达的投资计划须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含前期、后期和项目配套的道路、通电、给排水工程建设等费用)。施工图必须依据投资计划确定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内容设计,设计内容必须包括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不得随意突破,确保计划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是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承担项目质量、安全、资金的主要监管责任,须按期完成工程立项、建筑设计、地质勘探、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工程量见证等各项工作。

县教育局要加强对项目所在学校的指导,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县住建局对教育基建项目的实施履行指导、监管职责,确保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零负债”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单个投入在2万元以内的日常维修维护项目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投入在2万元(含2万)以上的所有教育基建项目必须由学校申请,经教育局科学论证、集体研究后方能列入当年专项建设计划。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日常维修维护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单个项目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和建设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财政局、教育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工程结算审计后由县财政按实结算。

工程需要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内容,及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概算增加的,相关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法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设计文件,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方能变更设计。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变更预算文件。项目业主(法人)应当将预算变更文件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评审、县审计局审查,由县发改局办理送审手续,报湘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工程项目变更总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10万)的,由县教育局和项目学校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呈分管副县长审批;工程项目变更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30万)的,由县教育局和项目学校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呈常务副县长审批;100万以上(含100万)的由县长审批或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规划、水土保持、环境评价、图纸设计、预算编制与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桩基检测、空气检测、防雷设施安装、消防电气与消防产品检测等服务性费用开支和相关税费等比照校安工程收取。

第十五条  所有变更项目必须先由县教育局党组研究,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事后补办项目变更手续。学校基建工程结算须有完整工程联系单和签证资料,所有工程联系单和签订资料必须严格按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签证单的工程量须按实测量、记录清晰,材料价格签证单必须反映材料品牌及规格、出产地、供货意向、采购时间、采购单价。所有工程联系单和签证资料必须先由学校基建小组按实签字确认,学校法人代表现场核实,由学校法人代表和基建小组人员对签证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学校应根据建设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确保项目如期完工。项目建成后,学校必须在42天内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学校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学校应及时对结算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县教育局计财股、审计股要对学校报送的资料进行逐项核实。原则上工程验收合格后56天内项目学校和县教育局完成对结算资料的核实上报。如果因施工企业原因未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8天内提交决算资料的,项目学校和县教育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催促。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和项目学校校长对提交的决算材料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付款实行报账制。县教育局建立基建专户,实行专人专账管理。项目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进度拨款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审计完毕前,支付的工程款控制在单项工程合同的90%之内,且不超过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项目学校必须按施工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少于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结算审计后,凭审计报告、税务部门监制的湖南省工程建设专用发票以及工程报批报建等费用的正规票据结算。

第五章  学校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县教育局统筹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教育设备采购工作,并实行网络信息化采购台账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范围为单项价值千元以上和批量价值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图书、课桌椅、床铺、餐桌以及安全监控等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中规定的设备。

第二十条  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必须在每年12月前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制定次年教育设备装备计划,经校务会讨论并由校长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教育局审核。

县教育局综合各学校教育设备装备方案,制订全县教育设备采购年度计划,局党组集体研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开集中采购。

第六章  教育环境优化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加大教育投入力度,负责解决学校用地征收、项目报建、施工环境及突发事件处理等相关问题,不断优化当地教育发展环境。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部门到学校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尽量减少对学校检查的次数。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校债务和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制,凡擅自举债或项目未批先建的学校,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严格问责。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应报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各种费用开支、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和签证资料;对擅自调整和变更建设内容,擅自超标采购材料、设备,导致工程造价超出规定的幅度;或未按规定履行对结算资料审查而造成资金浪费的,将严肃追究项目学校、县教育局相关人员责任。对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依据实际情况追究项目学校校长相应责任或依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项目,视其原因,由相关部门严肃追究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以及教育局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债务管理不善、债务控制不力的学校负责人,一律不予提拔重用;对铺张浪费、滥支滥发造成新增债务的学校,限期追还资金,并交由县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