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办发〔2018〕23号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使用工作纪律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电视台   2018-04-13 08:48
浏览量:1 | | | |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8〕17号、湘办发〔2018〕23号、发改投资〔2014〕2674号、湘阴政办发〔2014〕10号文件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湘办发电〔2018〕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县纪委监委组织了专项督查,发现不少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配置超标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自觉性,现进一步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使用工作纪律:

一、强化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四个意识”,坚决与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保持高度一致,以更加鲜明地态度严抓严管、狠抓狠管,坚决做到标准不降、力度不减,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要真整改、真落实、真见效,做到举一反三、不打折扣,力戒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

全县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本地本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切实整改到位。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清理整改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防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各级党政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督促指导,对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测量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类建立问题台账和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三、明确纪律标准,狠抓落实到位

(一)严格落实发改投资〔2014〕 2674 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按照“宁少勿超”的原则执行。县级正职不得超过30平米,县级副职不得超过24平米,正科级不得超过18平米,副科级不得超过12平米,科级以下不得超过9平米。配置标准是上限标准,任何公职人员的办公用房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标准范围,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必须采取以调整为主、工程改造为辅或合署办公的方式立即整改到位。

(二)享受级别、军转干部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以县委组织部确定的行政级别为准,如: 军转干部在部队是副处级,转业到现单位是正科级,则以正科级标准配备办公用房;享受正科级待遇的干部在县委组织部确定行政级别是副科级的,则以副科级干部标准配备办公用房。

(三)严禁占用技术业务用房作办公用房。

(四)每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能在一处地方拥有办公用房,不得两处或多处使用办公用房。借调、抽调的工作人员只能在原单位拥有办公用房,兼职的工作人员只能在一处分配办公用房。

(五)办公室内卫生间配备使用严格执行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县级党政正职可在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办公室内卫生间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标准面积部分需整改。县级党政正职包含人大、政协正职。其他办公室一律不准配备卫生间。

(六)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不得与会议室连通。

(七)单位借调人员、临聘人员不得占用所在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八)任何单位、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为规避面积超标,以挂名的方式增加一名或者多名人员,而实际未在此办公室办公。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各地各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一律做到“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典型问题一律点名道姓予以通报曝光。

 

 

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