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办发〔2017〕62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8-25 09:41
浏览量:1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湘阴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要求,明确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强化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监督管理,增强光伏项目扶贫效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国家发改委、扶贫办、能源局、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湖南省光伏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享受光伏扶贫收益的对象户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各乡镇要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对受益贫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收益与分配

第三条  在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系统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除还贷外全部归贫困户。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资金支持和帮扶单位、企业捐助建设的村级光伏电站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确定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建立扶贫收益发放机制。原则上,产生的发电收益在扣除银行还款、运维成本及费用、土地使用成本及相应税金,光伏衰减额等成本后,2/3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3分配到本村贫困户。

第五条  贫困户的收益由湘阴县供电公司统一结算,县扶贫办按照“一户一卡”制度的规定,通过“惠农一卡通”,依法依规依程序平均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县供电公司按结算周期向项目所在的贫困村、贫困户全额支付上网电费。

第七条  项目所在村(居)委会负责每季度对本村光伏电站发电量和收益进行分配和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所有光伏电站年发电量、收益统计的监督和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底要对享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贫困户进行明细汇总,连同打卡资金发票和相关证明(一式四份)分别上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须严格执行扶贫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须在年终组织对光伏扶贫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对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的贫困村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0日起施行,至2021年6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