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6-978717
  • 统一登记号:XYDR—2016—01001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6-02
  • 信息时效期: 2021-06-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6〕36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6-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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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6—01001

湘阴政办发〔2016〕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湘阴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湘阴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积极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4〕32号)和《岳阳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岳政发〔201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上级财政转贷(外债转贷、国债转贷、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

(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由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举借,确定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依法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组织、人社、发改、国土、审计、监察、城建投、工业园、金龙新区、公资、人民银行湘阴支行、洞庭资源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财政局,负责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量力而行、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和依法决策的原则;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应当与县域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综合财力相适应,部门单位的负债规模应控制在合理的资产负债率范围内并与本部门单位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总规模控制,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按100%计入政府债务规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20%计入政府债务规模。本县在预算年度内举借的政府债务规模不得超过省政府批准的政府性债务规模额度。土地储备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规模统一管理,实行年度可融资规模控制,土地储备机构应每年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核发土地融资规模控制卡。

第七条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收支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每年10月底前,债务单位应根据融资需要,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性债务新增规模计划,县财政部门根据债务单位的申报情况,统筹考虑政府综合财力、债务余额、债务风险、债务偿还等因素,汇总编制下年度本级政府性债务新增规模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政府性债务规模额度和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结合债务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偿债能力,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新增规模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及时下达各债务单位政府性债务新增规模指标。

第九条  债务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性债务新增规模指标,编制本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预算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预算和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和决算原则上与同级财政预决算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政府性债务预算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应当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应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未经依法批准列入政府性债务预算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债务项目,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十二条  债务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需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向县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债务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政府性债务新增规模指标文件;

(二)项目建设批复(核准)文件;

(三)项目融资意向书;

(四)债权人资信证明;

(五)债务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受理债务单位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二)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公益性范围;

(三)债务资金是否已纳入债务预算或债务收支计划;

(四)建设项目还款是否落实资金来源;

(五)融资成本、期限结构是否合理;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县财政部门对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审核工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情况特殊的,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债务单位在签订有关融资合同前,本单位法制机构必须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融资合同签订后10日内,债务单位应将融资合同副本抄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债务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经常性支出和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债务资金要与项目严格对应,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开招标、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有关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实行审核审批管理。债务单位要制定债务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债务资金支付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项目进度,逐笔审核债务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双控”管理。政府性债务资金由债务单位商县财政部门开设政府性债务资金专户,财政部门预留印鉴,实行共同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债务单位要将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相关部门。债务单位和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性债务项目专门台账,每季度末由债务单位、县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定期对帐,动态监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债务单位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举债、谁还款”的原则,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债务单位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县财政部门按照经依法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二十四条  债务单位应按照融资合同及时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下列资金可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主要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单位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四)经批准处置的公有资产收入;

(五)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六)债务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债务单位要按照年度偿债资金计划,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对存量债务,政府相关部门要督促债务单位制定还款方案,落实还款资金,明确还款期限,逐步进行消化。债务单位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未在规定期限偿还债务的,县财政部门可暂停其举借债务资格或停止拨付相关资金。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防范债务风险,由县财政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余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可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偿债准备金的增值收益;

3、依法可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八条  债务单位偿还政府性债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1、因债务单位资金周转困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由县财政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丧失还款能力的;

3、其他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债务单位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政府性债务项目已经列入政府性债务预算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二)有相应的资产作抵押;(三)与财政部门订立了还款合同或协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条  偿债准备金垫付期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未按期归还偿债准备金的债务单位原则上不能继续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偿债准备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政府性债务的预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以综合债务率为预警指标,县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预警分析,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总体风险情况。综合债务率用公式表示为:

综合债务率=(政府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调整系数×100%。

政府债务余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十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0%。

综合财力=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调整系数分别为0.85、0.9、1.0。

第三十三条  政府综合债务率以100%为警戒线,当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警戒线时,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县财政部门停办债务单位新增政府性债务规模申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债务单位以资产负债率和逾期债务率为风险预警指标,凡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或逾期债务率达到20%以上的债务单位,一律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规模。债务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出现逾期债务。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逾期债务率=(年末逾期债务额/年末债务总余额)×100%。

第八章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协助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现有政府融资平台,对主要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纳入省级名录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公司名录登记表等资料,交县财政部门核准,报省财政部门审定后纳入名录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未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管理的企业法人,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九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政府性债务工作纳入债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债务单位政府性债务状况开展评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举债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县审计部门要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作为政府性债务状况评估的依据之一。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性债务监管职责,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经费保障,建立覆盖全县所有债务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企业征信等管理系统的对接,夯实政府性债务数据管理基础,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政府性债务情况,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二条  债务单位在举借、使用及偿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政府性债务变化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报送债务统计和债务分析的月报、季报和年报。债务统计报表工作纳入全县年度财务工作统一考核评比,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法定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为政府性债务提供担保的,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弄虚作假、贪污挪用、骗取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一律从严查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