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4-978698
- 统一登记号:XYDR—2014—01001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5-21
- 信息时效期: 2019-05-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4〕19号
XYDR—2014—01001
湘阴政办发〔2014〕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严格控制渣土扬尘污染,改善城乡卫生环境,维护城乡道路通畅,扎实推进“三城同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和扬尘污染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湘阴县渣土运输管理和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周太平任组长,钟建武、雷卫平任副组长,县工业园、金龙新区、公安、国土、住建、规划、环保、交通、公路、水务、房产、工商、城建投、创建办、交警大队、渣土办、砂管办等部门单位和文星、金龙、袁家铺、玉华、长康、石塘、六塘、鹤龙湖等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渣土运输管理和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钟建武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渣土办。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明确专人专抓、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把渣土运输管理和扬尘污染治理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二、强化专项治理。从5月中旬开始,由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乡镇,集中开展一次渣土运输管理和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抽调一批执法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协调联动、联合执法,严厉整治砂石渣土运输违规行为,督促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全面规范建筑施工秩序、渣土运输秩序、扬尘管理秩序。今后,每年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由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一)治理范围:县中心城区、工业园区、金龙新区、金龙镇、袁家铺镇、玉华乡、长康镇、石塘乡、六塘乡、鹤龙湖镇。
(二)治理标准:见附件1。
(三)限运措施:依照《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砂石渣土和建筑垃圾等货运车辆运输管理的通告》(湘阴政告〔2013〕1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工作责任。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渣土运输管理和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联动工作机制。各级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严格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县渣土办牵头组织各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县渣土运输管理和扬尘治理工作。县住建局、城建投、房产局负责督促项目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纳场所业主落实防污措施,实现净化运输,并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含商品房开发工程)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考核,督促施工单位到县渣土办办理工程报备手续,督促硬化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督促建好洗车平台,落实渣土施工围挡作业要求,查处不按要求围挡作业或将建材、建筑渣土等堆放在围挡物外等违规行为。县工信局、工商局、交警大队要加强对混凝土公司的业务管理,依法规范混凝土运输行为。县国土资源局在划定用地红线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在开工前到县渣土办办理相关手续。县城乡规划局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手续时,要告之建设单位同步完善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设施,通知渣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县交警大队要严格渣土砂石运输公司车辆牌照审批,安排专人上路巡查,严肃查处砂石、渣土和混凝土运输车辆超载超速、无牌无照驾驶、未经批准超禁运时段和路段运输等违规行为。县环保局要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执行环评批复中有关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乡镇扬尘治理的技术指导,实时检测分析扬尘污染状况。县交通局、公路局要积极配合查处砂石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县水务局等砂场建设审批部门和县砂管办要加强砂石场管理,督促其落实砂石运输制度,严控砂石装载标准,完善相关防污设施。县工业园、金龙新区及相关乡镇要对辖区内主、次干道两边的泥土裸露路口进行硬化或绿化,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各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场和砂石渣土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相关单位渣土运输管理和扬尘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严格日常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实行专人专责,落实监管措施,严格日常监管,提升防污治尘水平。县渣土办要加快推进渣土运输招投标制,建立健康有序的渣土运输市场,逐步实行公司化运作,强化渣土运输公司扬尘治理责任。县、乡道路修建、拓改工程要将道路两旁的泥土裸露路口和地面硬化、绿化纳入工程范围,从源头上减少扬尘污染。县环卫部门要加大道路清洗保洁力度,确保主次干道路面见本色。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所有工程(含重点工程)渣土(砂石、混凝土)违规运输和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具体处罚规定见附件2)。各相关责任单位砂石渣土运输管理不到位、扬尘治理责任不落实、影响城乡环境卫生和“三城同创”工作的,严格按照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城乡环境卫生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湘阴县扬尘污染治理标准
2、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
附件1:
湘阴县扬尘污染治理标准
一、渣土运输工地(含渣土消纳场地)扬尘治理标准
1、建立渣土车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备和洗车人员。
2、洗车作业平台前出口道路必须硬化,与主干道路对接。
3、工地出口设立升降栏杆或电动闸门,可控渣土车辆出入。
4、工地出口路面铺垫吸水材料(如麻袋等)。
5、洗车作业平台及出场道路具有承载50吨以上车辆的通行强度。
6、施工工地出口路面见本色。
二、泥土裸露路口(场地)扬尘治理标准
1、城乡主、次干道两边的泥土裸露进行硬化或绿化。
2、建设工地泥土裸露地泥土裸露时间超过3个月的,采取种植草皮等方式进行覆盖。
3、道路管网工程工地作业面(含边坡、规划绿化面)的裸露泥土超过1天的,采用遮阳网或塑料布进行覆盖;临时性泥土通道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实施降尘。
4、各类工程正在实施开挖的作业面(含房屋拆除砖渣)需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实施降尘。
5、加强巡查,及时清除突发性污染。
三、在建工程治理标准
1、房屋、道路、桥梁以及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工地应按规定设置实体围挡作业。
2、建设工程的渣土应置于工地围挡以内,污水不得流出围挡。
3、所有建设工程的出口路面应使用混凝土硬化,单向行驶的硬化路面宽度应在4米以上,硬化路面必须具有承载50吨以上车辆通行能力。
4、房屋、道路、隧道、桥梁设施建设工地须在工地出口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和人员,任何车辆必须洗车、净车出场,出场道路无污染。
四、砂石及混凝土运输扬尘治理标准
1、具有与渣土运输工地同等标准的洗车作业平台,配备洗车设备和人员,洗车作业平台前道路必须硬化,与主、次干道相对接,砂石场和混凝土搅拌场必须围挡作业。
2、接纳正规砂石和混凝土运输公司有证车辆运输砂石和混凝土,严禁雇用非法营运车、敞篷车等无证车辆参运。
3、砂石装载量最高面必须低于车辆厢板上边缘10cm。
4、砂石和混凝土运输不得沿途撒漏。
五、城区主、次干道泥砂沉积治理标准
1、砂石场出口城区道路按标准和规定实施清洗。
2、路面无灰尘,两边及中间隔离带无泥砂沉积。
3、发现突发性污染,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清除。
六、渣土运输(混凝土)公司的管理标准
1、渣土运输(混凝土)公司必须具备标准的办公场所,有面积适当且安全设施齐全的停车坪。各公司必须带该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运输车辆有效手续到县渣土办登记备案,签订遵守相关规定的责任书。
2、每个渣土运输(混凝土)公司的驾驶员必须具备准驾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运输车辆应具备行驶证、安全保险、道路运输证、机械式密闭盖板,货厢三边的挡泥板焊接完好、后厢板无缝隙,混凝土罐装车车罐、机械完好。
3、渣土运输(混凝土)公司的运输车辆必须统一颜色,统一标志和标志位置。对脱离公司的运输车辆,所属公司要及时清理该车辆上的标志。
七、渣土(混凝土)运输车辆标准
1、隶属专业渣土(混凝土)运输公司。
2、有渣土(砂石、混凝土)运输核准证件。
3、车门有与本车相符的公司名称、车辆编号。
4、车辆密闭良好,密闭装置未变形。
5、有条件的安装GPS装置,并能正常使用。
6、车轮与车厢外围清洗干净,车容车貌良好。
7、渣土装载量最高面低于厢板上边缘10cm。
8、渣土(混凝土)运输车辆每车一张渣土(混凝土)准运证。该证不得转借、涂改、出售,应放置在本车驾驶室内挡风玻璃处,以便于检查。
附件2:
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
处 罚 规 定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