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4-978697
  • 统一登记号:XYDR—2014—01004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10-16
  • 信息时效期: 2019-10-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4〕43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4-10-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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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4—01004

湘阴政办发〔2014〕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湘阴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临聘人员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县直部门、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临时性机构(包括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以上统称为用人单位)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任务而采取的临时用人行为。

第三条  成立湘阴县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人社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人社局。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原则上须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用人单位需临时聘用人员时,须选择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对临聘人员进行管理,不得将其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序列。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六条  数额控制原则。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在核定数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可按空编数量聘用,满编或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全县各乡镇机关、县直部门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临聘人员数量,由各用人单位上报县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因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工作需要、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特殊工作任务短期内需增加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情况需突破聘用数额的,须上报县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七条  工作需要原则。用人单位如因职能增加,暂未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以及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特殊人才的,可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八条  资源整合原则。用人单位应整合人员力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节约行政成本。在正式工作人员得到补充或临时工作任务完成后,要根据合同及时清退临聘人员。

第九条  岗位限制原则。临聘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及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

 

第三章  聘用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报临聘人员计划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临聘人员申报计划包括聘用理由、人数、专业要求、相关条件及岗位职责等内容,并填写《湘阴县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审批表》(附后),统一交县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汇总,报县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成立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须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临时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所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相关信息资料须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含实施劳务派遣的单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报县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县人社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况,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确需续聘的,由用人单位上报县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年度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在岗临聘人员必须参加用人单位年度考核。用人单位应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临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绩、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临聘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解除或续签后1个月内报县人社局鉴证、备案。县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临聘人员名册,建立电子台账,对临聘人员的聘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聘用人员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支付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年度本县最低工资标准。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目标管理考核绩效奖金和社会保险及其他津补贴等部分构成,工资待遇标准按照临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等实际情况确定,所确定的工资待遇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障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或不按规定及时备案的用人单位,由县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对违规使用临聘人员的单位,县财政局暂停拨付相关经费,县人社局暂停办理聘用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和增人计划审批手续,县编办暂停办理其他人员编制手续。

第二十条  将临聘人员管理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绩效考评范围,由县“两办”督查室定期对临聘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同时,按照“谁审批、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对擅自聘用临聘人员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