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8-1972209
- 统一登记号:XYDR-2018-01012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07-24
- 信息时效期: 2023-07-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 湘阴政办发〔2018〕57号
XYDR-2018-01012
湘阴政办发〔2018〕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湘阴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湘阴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预警信息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按湘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责任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承担、统一发布、及时无偿、责任共担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湘阴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应急救灾的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人民政府授权气象部门建立湘阴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中心),由县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预警中心主任。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管,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授权预警中心发布预警信息。县应急办负责日常协调和监管工作。
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毗邻县(市)级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岳阳市人民政府组织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和发布,预警发布系统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不改变现有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有责任义务接收、传播、宣传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传播实效。
第九条 全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户外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接收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准确、高效、无偿刊播预警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警信息制作与发布
第十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要和预警中心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预警类型、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
第十一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对预警信息内容负责。预警中心要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审核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附后),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对象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预警中心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十三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人员名单报预警中心备案。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送发手续包括通过预警发布系统录入客户端录入预警信息、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预警信息审签原件扫描上传、选择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和发布渠道等。
第十四条 预警中心在接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高音喇叭、村村响系统、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QQ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要建立上下贯通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减少审批环节,确保预警信息快速发送到指定范围。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预警中心要密切跟踪、及时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况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
第十六条 县预警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向县应急办和岳阳市预警中心备案。
第四章 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畅通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及时、高效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文体广新、工信等行业部门要对其下辖业务单位加强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为县预警中心利用短信和声讯平台向应急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提供支持;经主管部门同意,免费向应急责任人和指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并在广播电视媒体以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九条 县预警中心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监管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增设或共享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受预警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做好预警信息在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的传播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社会公众要积极主动获取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预警中心要加强对偏远农村、山区、水上、监管场所等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和机制建设,整合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村村响系统、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应急办组织建立预警信息发布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县气象、教育、工信、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务、水文、农业、卫计、文体广新、城管、安监、林业、地震、电力等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视台、移动、电信、联通等单位,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预警中心应加强预警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要建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制作和发布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等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报机制。县预警中心定期通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发布效果,交流相关工作动态和专家学者及研究机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预警信息传播效果评估机制。县预警中心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持续改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公众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湘阴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格式
XX突发事件预警
XX年总X期
XX预警 第X期
XXXX单位签发:XXXX 20XX年X月X日X时
XX单位X月X日X时X分发布XX(类型)XX(级别)预警:
影响时间:
影响范围:
发布内容:
防御指南:
发布对象:
发布渠道:
(如有预警图标,附前,如有预警可能影响区域图,附后)
文字描述:
预警图标:XX单位X月X曰X时X分发布XX (类型)XX(级别)预警:预计X月X日X时`~X月X日X时(影响时间)XX (影响范围)XXXXX (影响事件)XXXXXX (防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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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湘阴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