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7-1972206
- 统一登记号:XYDR-2017-01007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9-12
- 信息时效期: 2022-09-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7〕84号
XYDR-2017-01007
湘阴政办发〔2017〕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县城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湘阴县县城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提高城市品质,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湘阴县县城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修改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下列(一)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县城乡规划局审定。在审批、审定前按下列程序审查。
(一)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局初审,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公告。
(二)其他项目由县城乡规划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和公告。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修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给定的控制条件,确需变更控制条件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规定报批。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不得改变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公共建筑和公益设施建设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停车位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没有突破规划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县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本规定重新报批。
已预(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除受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影响确需修改的部分外,应当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两年未依法建设的,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自行失效。
五、商住用地内的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原则上应分离,商业建筑应集中统一布置。路幅宽度24米及以上城市道路旁的商业建筑(包括建筑裙楼),临街长度不得超过其商住用地临该城市道路红线边长的40%;路幅宽度24米以下城市道路旁的商业建筑(包括建筑裙楼),临街长度不得超过其商住用地临该城市道路红线边长的60%。临街单一性质的商业用地不受此限制。
居住用地内临城市道路配建的商业建筑应符合上述规定,配套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含幼儿园、学校、医院、市政公用设施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如下规定确定:居住区级(总计容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不得超过5%;小区级(30万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不得超过4%;组团级(3万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不得超过3%;总计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配置的商业用房不得超过2%。具体比例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六、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及建筑间距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临街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得少于20米。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视距线的最小距离按高一等级道路的最小后退距离确定。临城市道路设置商业设施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时的最小后退距离增加2米以上确定。
沿公路的建筑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执行。
七、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及建筑物和人行道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建筑后退城市主、次干道道路交叉口的用地,应结合行道树的种植设置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绿化岛。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临街公共空间应加强绿化设计,建成林荫式公共空间。有条件的临街用地,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超过10米的,建成至少20%面积的绿带;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10米以下的种植一排行道树。
八、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及周边的建筑形式应采用仿古建筑形式和简化仿古建筑形式,主色调应为灰白色系、屋面采用冷灰色系(青瓦)、门窗及装饰以原木色为主,县城其他区域建筑形式以现代建筑形式为主,居住建筑可采用简欧建筑形式,商业和办公建筑色彩以偏冷的灰白色系为主,居住建筑色彩以较浅的暖色系为主。新建低、多层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的形式设计,采用其他屋顶形式的低、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原则上应建设屋顶绿化,建筑的裙楼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高层建筑屋顶原则上不设计装饰性构架。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建筑形式美的规律,重要节点建筑的方案设计应在满足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的基础上体现建筑个性。
(二)设计单位应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设计建筑屋顶和外立面时,应将太阳能、花池等设施与建筑整体统筹设计。
(三)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烟囱、垃圾点、化粪池不得临城市道路布置,沿城市道路建筑的空调外机、管道等应进行隐蔽式设计,不得裸露外置。城市道路两侧的商业建筑安装的卷闸门应与其附属的雨篷、遮阳物和底层柱的装饰风格统一。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地下泄爆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等不得在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四)沿城市主干道建筑的立面窗户、阳台提倡不安装防护罩或只安装隐形防护罩。
安装隐形窗罩、阳台罩时应在交通方便的一面设置一个活动出口,供消防救护时使用。
(五)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墙窗户与装饰,鼓励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裙楼装饰提倡采用石材,城市道路交叉口及道路拐弯处的建筑禁止使用光污染材料,所用材料均须安全、环保。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用房的配置设计应按《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提质升级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5号)的规定执行。
九、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明确围墙的设计内容。除军事、保密性建筑等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外,公共建筑的临街面应敞开,不得建设围墙。临城市道路的围墙应采用通透式,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
十、夜景亮化设计应按湘阴县城区夜景亮化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一、城区规划区原则不新增临时建筑,确因特殊需要建设临时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由县城乡规划局审批。审批临时建筑应明确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
十二、县城区停车位的配建按照《湘阴县城区停车位配建标准表》执行,表中未明确的事项或所列事项不明确的,由规划、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县城区主干道两侧新建或改扩建规模较大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改、扩建建筑物总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的,除增加建筑面积的部分应按要求配建停车位外,按原建筑物面积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原则上按不低于车位差额数的30%予以补建。高层居住区的地面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超过10%。其他用地的地面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得低于20%。地面停车位应设置为生态停车位。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规划作为停车使用的用地和建筑空间不得改变为其他用途。
十三、违反本规定的,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本规定实施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