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7-1972203
  • 统一登记号:XYDR-2017-01001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7-26
  • 信息时效期: 2022-07-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7〕54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7-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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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7-01001

湘阴政办发〔2017〕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湘阴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移风易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岳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 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选择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服务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建设和监管。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招商引资。可鼓励企事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要设立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指导。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要因地制宜配备负责墓地的日常管理、维护、清扫等工作人员,每个公墓应配备1—2个专职管理人员,民政部门负责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三章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乡镇提出建设规划,报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同意,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由乡镇自筹,政府予以奖补,整合各部门资金予以支持,政府按每个公墓建成验收合格后的面积(必须有墓穴、墓碑、道路、绿化齐全)补助5万元每亩。公益性公墓建设手续办理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免,减化审批流程,加快报批进度。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道路建设、墓地绿化,由县交通局和林业局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统一建设或分片建设的方式,合理开发使用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用地。每个公墓可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分年度逐步进行开发。新泉、岭北、南湖洲、湘滨、鹤龙湖等乡镇原则上建设2个公墓,樟树、东塘、三塘、静河、玉华、六塘、杨林寨、金龙、洋沙湖、漕溪港原则上建设1个公墓,每个墓地建设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亩。

第十二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三沿六区” (主干公路沿线、主要河道沿线与铁路沿线;县域集镇规划区、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墓地。

 

第四章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十五条  墓地分为骨灰安葬区和土葬安葬区,墓地应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设计、建设。骨灰安葬区单人墓穴或双人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l平方米;土葬安葬区单人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六条  墓地应分片、分区开发,墓穴穴位安放一般按已开发墓区从上至下、从左至右(或从上至下、由中向两侧)原则依次安葬,避免因墓穴位置产生纠纷。同时,在公益性墓地内提供花葬、树葬、草坪葬和深埋、建骨灰堂(楼)等多种骨灰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墓碑要求统一规格。墓碑长度不得大于0.6米,宽度不得大于0.4米,墓碑平置式安放或斜卧式安放,倾斜度不大于15度。墓碑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石料。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种植树木以四季常青树为主,墓地周围有绿化带。有条件的公益性墓地内可建休息亭、停车场等设施,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明确专人管理,办理骨灰安葬和土葬手续时,应核对丧户有关手续,确定死亡人员身份,登记家属信息,建立相关档案。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要保持干净整洁,做好防火防偷盗工作,满足防火距离要求,防止森林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应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倡导生态文明祭祀。严禁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燃放烟花鞭炮和从事焚烧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章  财务及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墓地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债权(资产)债务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县民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墓地墓穴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只能收取成本费和墓穴管理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墓地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墓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作为盈利进行分配。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应将墓地分片、分区编排序号,并对安葬情况进行建档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予档案,电子档案必须备份),每年年初向县民政局殡葬管理站报送上年度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档案资料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有移交清单。

第二十七条  墓地安葬情况表作为档案资料,需提供持证人及逝者的相关资料,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手续完备。

 

第七章  骨灰寄存堂(楼)管理

第二十八条  倡导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鼓励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建立骨灰寄存堂(楼)安放骨灰。

第二十九条  农村骨灰寄存堂(楼)是当地村民死亡火化后骨灰安放的场所,是公益性的殡葬设施。

第三十条  农村骨灰寄存堂(楼)的财务、收费、档案管理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骨灰寄存堂(楼)的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骨灰寄存堂(楼),禁止炒买炒卖或传销骨灰存放格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