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7-1972185
- 统一登记号:XYDR-2017-01010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01-01
- 信息时效期: 2023-01-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7〕82号
XYDR-2017-01010
湘阴政办发〔2017〕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湘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即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再批准征地,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2007年7月以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地、少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地后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3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确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公安部门审核,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社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确定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三、保障内容和方式
(一)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适用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1、参保缴费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5年。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均享受同样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由于个人原因在人社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当年内未及时参保,致使延迟参保的,其缴费补贴金额不变。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缴费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截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缴纳年限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公式计算参保缴费补贴总额,对其缴费进行补贴,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年限一致,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总额÷缴费补贴年限,个人未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原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按规定档次足额补缴当地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建立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无个人帐户人员,这类人员应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补贴总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4、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5、制度衔接。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其可享受的缴费补贴额用于补贴其被征地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被征地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二)其他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统筹考虑其它社会保险内容。
(三)社会救助。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1、个人缴纳。需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本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对被征地农民无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以通过政府担保、银行贷款缴费、个人养老金按比例还款付息的方式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贷款缴费,帮助困难群体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使其按期领取养老金待遇。具体由县财政、人社部门与相关银行签定协议,对合作事项进行约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2、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不低于3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3、集体补助。征地时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政府划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参保缴费补贴的,由县财政解决。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将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征地补偿费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进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国土和人社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情况,以及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县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县审计局、监察局要分别加强对资金管理和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七、本《实施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