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7-1972173
- 统一登记号:XYDR-2017-01011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12-31
- 信息时效期: 2019-12-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7〕87号
XYDR-2017-01011
湘阴政办发〔2017〕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湘阴县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
湘阴县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推动创新型湘阴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基金。为规范科技创新基金运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县域内企事业单位在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活动,为建设创新型湘阴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二章 使用方向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 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对当年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
2、企业研发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产业关联度高、发展前景好的单个研发项目,按研发投入额的20%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研发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归集,并经税务、科技部门共同认定。
3、创新型企业奖励。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或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主持和参与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科技项目配套支持。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对当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湖南省百项重点新产品计划、百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的,按照30%的比例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
5、企业创新成果奖励。支持企业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申报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的,给予奖金额1:1的配套奖励。
6、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补贴。对企业当年引进重大专利技术并产业化的,根据引进资金额的10%给予补贴。
7、重大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设立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每年择优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知识产权归属明确、产品附加值高且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的成果转化或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10—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
1、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对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同、建立研发场地和配置研发设备、配备专业科研人员、具备研发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组建资金;对企业研发机构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且进入中试、试产和推广阶段的研发项目,按照单个项目30、50、80万元支持,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方式给予资助。
2、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创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对获批的国家、省、市级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企业创新研发平台开发符合湘阴产业发展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获批国家重点新产品或获批生产批号进入产业化生产的,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资助。
3、支持企业积极申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国家批准在湘阴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2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并有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建设
1、支持企业发明创造。对当年新申报发明专利并获受理通知书的,给予每件5000元补助;对当年新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发达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5万元。
2、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当年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补助8万元,对当年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补助5万元。获批省级知识产权创新示范企业的补助3万元。
第六条 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1、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绩效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普基地,给予1:1的配套。
2、创新创业服务奖补。对入驻湘阴高新区开展科技孵化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受托开展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点),以及其他为湘阴科技创新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根据其服务绩效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3、科技成果和技术交易合同认定奖补。对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发证后,每项科技成果给予1000元补助;对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申报并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执行额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推动科技金融支撑产业发展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对当年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或著作权出质的形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的,融资期限1年以上,每年度贴息金额不高于单笔融资年利息的30%(次年利息实际结算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结付月计算利息额,贴息金额不高于结付利息额的20%);融资期限1年以下,按年度单笔融资的实际结付月计算利息额,贴息金额不高于结付利息额的30%。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对当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质押融资的商业银行或提供间接质押融资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奖励。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直接质押融资或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间接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5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1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2万元补助。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县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湘阴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统计限上名录库内单位。
2、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照章纳税。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无违法违规和企业信用等方的不良记录的。
4、支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政策、符合本县产业结构规划、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要求。
5、基金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县科技创新基金主要采取后补助支持和配套奖励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章 资金来源、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科技创新基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由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给予安排,保持每年初预算1000万元满额。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基金由县科技局负责基金项目的受理、评审、项目实施、绩效评估等业务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预算安排、基金监管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审核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对国家、省科技项目给予配套支持的需经专家组评审。科技创新基金接受县纪检监察、审计局、财政局监管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申请和审核、拨付流程:科技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资料→企业主管单位审查→科技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评审或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公示→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严格资金申报管理制度。对以弄虚作假等违法手段套取科技创新基金的申报者,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资助款,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申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渎职造成专项资金被违法套取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创新基金的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科技创新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基金支持项目与我县已出台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有重叠、矛盾时,以本文件为准。除本文规定外,县本级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与上级科技支持项目不重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湘阴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