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9-1864473
- 统一登记号:XYDR-2019-00001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04-11
- 信息时效期: 2024-04-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告〔2019〕7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渔政管理,有效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水环境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关于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18〕71号)和《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全面禁止和严厉打击电渔等非法捕捞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天然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凡无证从事捕捞作业的,依法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渔具和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在天然水域电鱼、毒鱼、炸鱼,严禁使用迷魂阵、围网、滚钩和拖(吸)螺等违规渔具和捕鱼方法进行捕捞,违者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宣传和传授电鱼、毒鱼、炸鱼等违规捕捞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违者没收禁用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四、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从事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的组织和个人,限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渔政部门报告登记,主动上交电鱼等非法(禁用)捕捞渔具;凡有生产、销售电鱼等非法(禁用)捕捞渔具的,限在本通告发布5日内自主分拆、下架。逾期不报告、不上交、不分拆下架电鱼等非法(禁用)捕捞渔具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各类渔业违法行为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加强非法捕捞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认真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县渔政部门,并配合做好渔政执法及布控等工作。
七、授权县砂管局按河湖分区网格化管理要求,常态化开展水域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管控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地方海事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水产品交易市场、渔具生产销售市场及渔船停靠点开展清理清查,从源头防控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和“三无”船只下水作业。
八、县公安、水利、交通运输、司法、林业、畜牧水产和市生态环境湘阴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坚决遏制、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九、欢迎广大群众、社会团体积极举报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提供相关线索。对举报人将严格保密,凡第一时间举报且真实有效的,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奖励。渔政举报电话:0730-2577110,公安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9日下发的《关于全面禁止和严厉打击电渔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湘阴政告〔2017〕35号)同时废止。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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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