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7-1772748
  • 统一登记号:XYDR—2017—00014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7-27
  • 信息时效期: 2022-07-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告〔2017〕23号
关于全面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7-07-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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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7—00014

湘阴政告〔2017〕23号

为大力倡导文明治丧,革除丧葬陋习,推进移风易俗,保护土地资源,优化生态环境,建设美好湘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乱埋乱葬。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内全面推行公墓安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工业园区和主干公路、铁路、主要河道沿线建造坟墓,不得重建、扩建、翻新旧坟,不得建造豪华墓、活人墓、宗族墓,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原有坟墓根据城乡开发建设需要逐步迁至公墓。

二、切实规范治丧行为。大力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革除封建迷信、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现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摆设灵堂、占道搭棚、游街送葬、放炮奏乐等违规治丧活动,丧事一律进殡仪馆办理。禁止在出殡沿途和经营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等燃放烟花爆竹、抛洒焚烧冥纸、冥钞。

三、强力推进遗体火化。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人员、五保户以及非正常死亡和患烈性传染病死亡人员遗体必须火化。外地流动人员在本县内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特殊情况要求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岭北、新泉、金龙、洋沙湖、漕溪港5个试点乡镇率先全面推行居民死亡后遗体火化,到2020年实现遗体火化全县覆盖。

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除低保、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外,非城市规划区(强制火化区)死亡后实行遗体火化,且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居民,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政府给予补助;葬入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给予工料费补助;在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对骨灰实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的,除补助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外,另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五、规范公益墓地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负责建设,经县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必须坚持公益性和福利性原则,不得非法经营,不得炒卖墓穴。

六、严厉打击违规殡葬行为。对殡葬活动中乱埋乱葬、非法安葬、违规治丧、违规经营墓地和殡葬用品、违规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违反惠民殡葬政策或阻碍民政、城管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0730-2261410。

八、本通告自 2017年 8月 1日起 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