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7-1767967
  • 统一登记号:XYDR—2017—01002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7-26
  • 信息时效期: 2022-07-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7〕53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7-2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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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7—01002

湘阴政办发〔2017〕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设),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湘阴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和岳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除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遗体),以及非火化区内具有我县户籍村(居)民,可享受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

二、免除项目及标准

对实行火化的每具遗体,按每具在1509-1764元的标准内进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其中包括: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45-500元(其中文星镇城区接运每具补助245元,岭北、新泉、南湖、湘滨等4个乡镇每具补助500元,其他乡镇每具补助400元)、2天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84元,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480元,普通卫生纸棺一个200元、普通骨灰盒一个200元。

三、公墓补助和奖励项目

(一)公墓安葬费用补助。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并葬入当地公益性墓地的,补助工料费400元。

(二)绿色生态安葬奖励。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并在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实行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等不留坟头的绿色生态安葬的,除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外,另给予1000元的经济奖励。

五保户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

四、申请审批程序和结算方法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当地社区(村)领取《湘阴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经社区(村)初步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免费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原件等)、死亡证明原件。

(四)申请表一式二份,县民政局殡葬管理站审核盖章后,一份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存档,一份由经办人出具给殡仪馆专职办理人员登记受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经审核同意的相关费用。

(五)五保户、低保户、“三无对象”死亡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时,需出具五保证、低保证原件和《湘阴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其他农村死亡对象出具《湘阴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均须经社区(村)初审后,由县民政局殡葬管理站审核,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结算流程:每季度初由县殡仪馆对上季度免除基本殡葬费进行汇总,会同县民政局殡葬管理站出具核对无误后的减免对象花名册和相关减免资料,到县民政局计财股按程序结算。

五、注意事项

(一)遗体应由殡仪馆或经依法批准的殡仪服务机构专用殡仪车接送,丧属自运遗体或选择非法殡仪服务机构接运遗体的,遗体接运费用不予补助。

(二)按遗体就近火化原则,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本县居民,其直系亲属可持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办理补助申领手续。

六、经费保障

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经费由上级专项经费和县财政预算解决。每季度由县民政局对惠民殡葬补助进行汇总,经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季度将补助经费拨付到县民政局。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是深化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政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使惠民殡葬政策家喻户晓。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初步审查,确保申报对象符合政策规定要求。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惠民殡葬补助工作顺利推进;县民政局要加强县殡仪馆管理,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和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工作,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补助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