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8-1767576
  • 统一登记号:XYDR—2018—01014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08-07
  • 信息时效期: 2022-09-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8〕58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计划生育征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8-0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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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8—01014

湘阴政办发〔2018〕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设),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计划生育征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湘阴县计划生育征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构建适应新形势的计划生育征信体系,建立健全计生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维护正常计划生育秩序,助推诚信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文明办〔2014〕4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卫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支行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征信体系的意见》(岳中法发〔2017〕1号)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意见》(湘阴政发〔201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国家提出的“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原则,以建立计划生育依法治理为目标,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实施必要的制约,惩戒一例、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公平、有序的生育环境。

二、适用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列入计划生育失信对象:

(一)当事人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性质严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2016年1月1日以来,发现当事人及其配偶提供虚假的出生日期、婚姻状况、生育子女等信息以实现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再婚或享受计生优先优惠政策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性质严重,当事人又拒不整改、不履行法律义务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惩戒措施

(一)被处罚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二)被处罚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在政府政策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等方面予以限制:

1、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2、荣誉和授信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龙头企业、慈善类等相关荣誉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荣誉称号、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3、任职资格限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担任国企高管、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招录(聘)为公务人员;作为申请入党、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4、准入资格限制。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担保性公司、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四、职责分工

(一)建立信息征集机制。依法开展适用对象信息采集、整理、保存,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惩戒标准,明确惩戒失信行为适用标准,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失信惩戒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并将“计划生育征信体系”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将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将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责任单位:县卫计局、人民法院、发改局)

(二)严格适用对象进入。县卫计局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县人民法院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相关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按程序及时通报至公安、人民银行、铁路和民航等部门单位,由相关单位通过系统推送至各办事“窗口单位”。(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卫计局)

(三)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推进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计划生育领域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的交换和共享。相关部门将适用对象信息通过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并依法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民法院、广播电视台、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卫计局)

(四)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县人民法院对适用对象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财产报告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敦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县国土资源局和房产局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适用对象的不动产和房产登记情况;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协调银行机构对适用对象限制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交通部门对适用对象限制其乘飞机、火车软卧或高铁的高消费行为,并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公安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限制失信对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并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限制失信对象出入国境旅游度假。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属于违法多生育情形的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金融办、国土资源局、房产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民政局)

(五)建立修复退出机制。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卫计局协同制定计划生育信用修复措施,及时将已履行义务或完成整改的当事人有关不良信用信息予以修正,依规解除限制消费令,退出征信体系。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实时更新。(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卫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湘阴县计划生育征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卫计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卫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法院、公安局、发改局、卫计局、交通运输局、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湘阴支行等相关部门分管副职为成员,负责全县计划生育征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卫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卫计局。

(二)强化协调联动。建立以县政府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沟通、协商和通报工作情况,强化行政监管约束和协作。要规范计划生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建立失信行为的准入机制,保障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并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县卫生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宣传引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和宣传手册等载体和渠道,广泛和深入宣传计划生育征信体系建设的意义、内容和作用,剖析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让群众知晓失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约后果,在全社会营造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考核奖惩。县卫生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考核,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其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综合考核范围,工作效果明显的,予以加分奖励,落实不力的,视情节予以扣分,并全县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