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0-1719455
  • 统一登记号:XYDR-2020-00005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6-01
  • 信息时效期: 2025-05-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告〔2020〕33号
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通告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0-06-0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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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20-00005

湘阴政告〔2020〕33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持续改善县域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文件精神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以下简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范围

县城滨湖路以北、远大路以南、原吉路以西、滨江路以东(以上区域均包括该路段)合围区域划定为低排放区。

二、受控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柴油发动机的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加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排放可视黑烟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控措施

1.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达到国家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

2.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必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在用国Ⅲ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低排放区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清退出场,县生态环保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低排放区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生态环保等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