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4-1671348
- 统一登记号:XYDR—2014—00004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11-17
- 信息时效期: 2015-04-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告〔2014〕21号
森林防火禁火令
XYDR—2014—00004
湘阴政告〔2014〕21号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火险高危时段,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规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自即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野外烤火、玩火、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3、严禁在禁火区域上坟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
4、严禁炼山、烧灰积肥及其他野外生产性用火;
5、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6、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以及宣传警示标志,自觉接受并配合森林防火检查点的安全检查。
四、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乡镇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守卡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五、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警电话:2266307或110、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