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5-1671339
  • 统一登记号:XYDR—2015—00007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12-21
  • 信息时效期: 2016-04-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告〔2015〕31号
湘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湘阴政告〔2015〕31号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12-22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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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5—00007

湘阴政告〔2015〕31号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自即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全县林区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地);严禁在林区及附近吸烟、野炊、明火取暖及照明、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墈草;严禁在林区内及附近点烛、燃香、烧纸和燃放烟花鞭炮;严禁在林区内及附近燃放“孔明灯”、玩火自娱;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以及宣传警示标志;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山林管护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山林管护单位和各相关乡镇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守卡和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积极组织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扑救。县公安、安监、工商、民政、住建、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控。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警电话:2266307或110、119)。

七、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