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6-1671334
- 统一登记号:XYDR—2016—00001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2-25
- 信息时效期: 2021-02-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告〔2016〕2号
XYDR—2016—00001
湘阴政告〔2016〕2号
为切实加强我县渔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推动渔业经济可持续、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家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渔政管理实行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辖湘江河段(铁角嘴至营田、濠河口至临资口)、资江河段(毛角口至芦林潭)和南洞庭湖,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实行春季禁渔。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收购、销售、经营、利用禁渔区内天然水域的渔获物。
二、凡在我县天然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和渔船牌照,并通过一年一度的年检。凡无证渔船一律视为“三无”船只,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严禁在江河湖泊电鱼、炸鱼、毒鱼、私设围栏和矮围,严禁使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抬网、深水网等违规渔具进行捕捞,坚决取缔一切有害渔具。凡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依法予以严惩。
四、凡从事鱼苗和渔用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所有水产品必须依法经过严格检疫,方可出入境和上市销售。渔政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渔用饲料和渔药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工矿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直接向天然水域排放污水和废弃物。禁止在鱼类天然洄游通道、索饵场、产卵场和繁殖场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挖砂石。对水产资源造成破坏,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维护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养殖水域内偷鱼、毒鱼、抢鱼和私繁乱育,非法生产假冒或不合格的劣质苗种及其他渔用伪劣产品,破坏养殖生产设施等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禁非法捕捞杀、贩卖和收购中华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经营其产品。违者,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误捕要立即放生,发现搁浅或受伤江豚、中华鲟等应立即向县渔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护。
八、凡捕捉、出售、收购、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国家一、二级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审核报批手续。禁渔期间,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中华绒鳌蟹(河蟹)捕捞实行专项管理。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禁区天然渔业资源的,需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九、县渔政管理部门是执行国家《渔业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县人民政府授权其依法处理实施上述有关事宜。县公安、司法、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力支持渔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共同推动我县水产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我县渔政管理和春季禁渔工作如无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本通告要求进行,不再另行发文。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