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4-1671082
- 统一登记号:XYDR—2014—00006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7-18
- 信息时效期: 2019-07-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告〔2014〕8号
XYDR—2014—00006
湘阴政告〔2014〕8号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顺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5号)和《岳阳市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业贷款集中清收工作方案》(岳纪发〔201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时间:2014年7月18日至
二、清收对象:凡在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到期而又逾期未还的所有借款单位和个人。
三、集中清收期间,凡在8月20日前主动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一定的利息优惠;8月20日后还清的,不享受利息优惠。
四、凡对借款负有担保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督促借款户积极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户逾期未偿还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由担保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五、凡经催收仍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清收。是公职人员的,坚决对其实行停岗、停薪、停职,不评优、不调动、不提拔,并由县财政部门在其工资中扣款还贷;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是信用社内部员工的,坚决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启动组织处理程序,直至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其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六、凡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欠贷户,除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外,将其纳入全国征信系统的不守诚信“黑名单”,并提请司法部门依法禁止其高消费。
七、对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抵押、质押等财产,将依法进行拍卖和处置,用于抵偿其不良贷款;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拍卖处置其财产,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内外勾结、假借、假冒他人名义等形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阻挠清收工作组或县人民法院依法清收的,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