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4-1671081
- 统一登记号:XYDR—2014—00007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7-24
- 信息时效期: 2019-07-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告〔2014〕10号
XYDR—2014—00007
湘阴政告〔2014〕10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凡在我县境内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均属非法采矿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积极配合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处理;凡自行主动拆除设备、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遣散从业人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减轻或减免处罚。
三、凡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的,坚决依法强制取缔,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从重予以经济处罚;造成资源破坏、水土流失、林地损毁和环境污染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电力、技术、地质资料、机械设备、民爆物品、堆放场所等便利条件,不得收购、贮存、买卖、运输、使用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违者依法从严处理。
五、县国土、水务、林业、环保、工商、安监、公安等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要整体联动,迅速行动,对拒不配合、逾期未自行关停拆除和复垦的,坚决予以强制拆除和关停,并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刑事等措施,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凡阻挠、干扰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包庇、参与非法采矿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采矿行为,提供相关线索。对举报人将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730—266769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