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4-1671068
  • 统一登记号:XYDR—2014—01006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12-30
  • 信息时效期: 2019-12-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4〕65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4-12-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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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4—01006

湘阴政办发〔2014〕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湘阴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0日

湘阴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和《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内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上级委托或下放本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精简高效、科学规范、公开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由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提出,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县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垂直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备案管理。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或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和统一监管。

县机构编制部门是县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登记备案、目录编制、动态管理、流程再造、考核评估、日常监管等工作,并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相关信息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县政务服务机构负责本级目录纳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实施,对已纳入本级行政集中审批目录的事项,实施“项目进厅、集中审批、联审联办、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配套服务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

县内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等工作的申报,制定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制度,并根据县本级目录在县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本单位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章    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增、取消、下放、调整等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申报,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定,纳入目录公布后,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等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涉及收费的,县发改(物价)部门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

第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包括增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省、市人民政府规章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等情形。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省、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拟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纳入目录的申请,报送说明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及合法性、必要性的材料,并明确审批事项的要素和内容。县机构编制部门应按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拟同意增加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认为依据不足或无实施必要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实施意见并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改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县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取消该行政审批事项。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或变更,包括因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职能调整、机构改革等调整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或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一个部门实施,因审批内容变更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等情形。

因职能调整、机构改革而撤合并转等原因需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在调整事由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审批事项承接机关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进行审查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拟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等,应当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依法依规及时更新。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等情况核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目录及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应依托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更新调整系统数据,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下放、调整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标准化的实施办法,优化审批流程,限定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制度,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推行网上并联审批、批量审批。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确需依法变更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的,应报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标准化实施办法和相关后续管理制度应当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和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考评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估范围,并逐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评估制度。

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监管、收费、有关中介组织服务、社会评价,以及下一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等,报县机构编制部门,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分析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会同县监察机关和县政府法制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并听取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家咨询小组成员意见。根据评估结果,需要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监督制度。县机构编制部门对县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纳入集中审批的审批事项加强动态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办件分类、办理限时、联审联办、全程监督”的审批办理工作机制。对未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和县人民政府审定并纳入目录的审批事项,不得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审批;对已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和县人民政府审定取消、下放的事项,应当及时停止审批。县机构编制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纠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应当在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以及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办公地点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投诉和举报。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和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贻误工作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