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5-1671059
  • 统一登记号:XYDR—2015—00005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09-23
  • 信息时效期: 2020-09-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发〔2015〕11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5-09-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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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5—00005

湘阴政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3日

湘阴县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塘坝、渠道及其建筑物、泵站、机电井、水土保持设施、取水计量设施、地表水质监测点(站)、水文监测站、农村饮水设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预警监测、交通、通讯、管理房、水文观测站、工程防护林等设施。

第三条  县内水利工程设施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和重要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县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中型水库、小(Ⅰ)型水库、堤防、一线堤防外排机埠以及跨乡镇大型水利枢纽设施等的管理维护;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辖区内小(Ⅱ)型水库和其它跨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组建用水协会,负责村组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

第四条  县水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水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根据水利工程的受益、保护和经营、管理范围,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及时制止和处理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

第二章  河道、堤防、渠道工程管理

第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跨河或沿堤铺设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洲滩岸线利用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堤、间堤和渍堤上植树、种作物、铲草皮;

(二)履带式车辆上堤行驶;

(三)非防汛抢险机动车辆泥泞期间在堤上通行;

(四)堆放物资、非防汛砂卵石,建垃圾围(包括焚烧炉)、倾倒废弃物;

(五)打井、爆破、葬坟、挖筑鱼塘、采石、取土;

(六)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

(七)在距堤内脚5米以内耕种;

(八)堤防除杂扫障使用化学药剂;

(九)其它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堤防管理范围和距堤脚500米以内的湖洲、与堤脚相连100米以内的河滩属防护林区。防护林由水务部门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意砍伐。堤垸内原有的工程防护林木,非工程建设需要,一律不准砍伐。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大堤、渍堤或主要间堤上临时开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堤防安全设计,并报经县水务部门批准。

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大堤不得拆毁,江河故道不得填堵;确需拆毁或填堵的,应当经县水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禁止擅自启闭水闸闸门。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按照县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运行方案执行,非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遵守水闸管理单位的规定。

禁止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的设施。

第十一条  机电排灌站在汛期应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排渍调度;内湖水位达到控制水位时,应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在渠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损害渠道功能的建(构)筑物和其它阻水设施;

(二)向渠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三)在渠堤上取土、挖眼、铲草皮、滥伐林木;

(四)擅自启闭渠系建筑物的闸门;

(五)其它损害渠道功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或修建建筑物,必须报县水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  中小型水库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库的防洪保安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各乡镇水管单位或水库管理所对辖区内水库的防洪保安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须严格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对病险水库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必须采取控制蓄水或其它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六条  从水库取水的农业、工业、城镇生活供水等用水户,应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积极交纳水费。对拒不交纳的用水户,可控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七条  中小型水库原则上禁止养殖各类水产品。如需利用水库养殖水产品的,须经水库管理单位同意,且不得影响水库的调蓄功能。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实行安全管护员管理制度,安全管护员实行聘任制。设立了水库管理所的由水库管理所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管护员;没有设立水库管理所的由所在乡镇、村负责组织聘用。其安全管护员管护工资是水库指定的,由水库负责;是乡镇、村聘用的,由乡镇、村负责。

安全管护员应严格落实水库日常管理规定,加强水库水、雨情观测和记录,按期开展水库工程安全巡查,制止破坏水库工程设施行为。汛期应严格落实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保管好水库现场存储的防汛物资。

第四章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包括:水源保护设施、供电设施、水厂内建筑物、取水设施、制水设施、消毒设备、监控设施、检测设备、服务维修公示牌、宣传牌、水厂防护标示、供水管网、计量水表及检修闸阀、闸阀井等。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设施,不得向饮用水源排污。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游泳、洗刷、倾倒垃圾和进行其它影响水源水质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