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6-1671052
- 统一登记号:XYDR—2016—00003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9-20
- 信息时效期: 2021-09-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告〔2016〕13号
XYDR—2016—00003
湘阴政告〔2016〕13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砂石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砂石资源科学高效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产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与砂场码头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河道码头属国家法律授权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我县管辖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沿线码头范围擅自生产经营。
二、河道砂石开采严格实行限量、限船、限区、限时段“四限”,即限核定的采砂指标、限省市核定的采砂船只和开采功率、限指定的可采区域、限非禁采期每日6:00至20:00时开采。禁采期内,所有采砂船只一律严格按县交通运输部门指定的水域集中停靠,严禁擅自移动和离开。
三、已经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合法的采砂船只,必须在醒目位置标识《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不违反“四限”开采要求,方可采砂作业。否则,一律停采整顿。
四、砂石运输船只必须证照齐全有效、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体须有船籍港、船名船号、储备干弦等标识,并持合法有效《船舶签证簿》。否则,采砂工程船不得为其配载砂石。
五、砂石运输船只装载运输严格实行“五不发航”,即实际装载量与合法有效的《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凭单》不一致不发航、未留足300毫米干舷不发航、砂石不平舱不发航、恶劣天气不发航、每日20:00至次日凌晨6:00时不发航。
六、县内所有沿河砂场码头经营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开展沿河砂场码头集中整治的通告》(湘阴政告〔2013〕3号)要求,依法依规经营。凡非法留存和经营的,应在9月30日前主动自行彻底拆除相关设施,全面清除堆积砂石,恢复岸线地形地貌。凡拒不配合落实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取缔。
七、县水务、砂管、安监、海事、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每月10天以上集中整治常态机制和日常巡查执法机制,依法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砂、运输和非法经营砂场码头行为。凡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