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9-1515349
- 统一登记号:XYDR-2019-01001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04-16
- 信息时效期: 2024-04-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9〕18号
XYDR-2019-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
湘阴县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基金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基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全县旅游和文物保护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基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县、支持旅游业发展和文物保护的资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 县文旅部门行使旅游管理职能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
1.旅游规划编制。主要包括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全域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等。
2.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
3.旅游宣传促销。重大旅游节会活动;县内外旅游推介会、旅游商品博览会、旅游日等宣传推广活动;县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等旅游市场渠道拓展活动;媒体合作、宣传资料制作等。
4.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旅游标识标牌、旅游信息化、智慧旅游、旅游厕所等建设。
5.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用于旅游行业人才引进与培训、旅游行业服务技能大赛、旅游行业总结表彰活动等。
6.旅游项目招商活动。用于县内旅游项目的策划、包装和招商。
7.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1.鼓励工农业创建旅游示范景区、生态旅游示范景区、旅游度假区。
2.鼓励创建省旅游名镇名村、乡村旅游区(点)、休闲农业庄园,鼓励发展民宿。
3.鼓励创建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并按标准运营。
4.鼓励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庄园、露营基地和研学基地等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的建设及实质运营。
第五条 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奖励
1.鼓励地接旅行社加快发展,鼓励县外旅行社组团来湘阴旅游,鼓励入境游。上述游客人次均以旅行社确认书和景区电子档案及备案资料为准。
2.鼓励旅行社设计和营销湘阴旅游线路。
3.鼓励县内旅行社创优。
4.鼓励导游服务质量提升。
5.鼓励旅游定点接待餐馆发展并规范运营。
6.鼓励开通车船旅游专线。
7.奖励旅游企业智慧旅游系统建设。
8.鼓励旅游企业游客接待量提升。
9.旅游企业在县内按相关标准建设运营,并获得相关的批文和挂牌后,在有效期内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企业适当奖励。
第六条 旅游商品开发及商品店建设奖励
鼓励县内旅游企业开发地方特色商品,鼓励本地旅游商品获得省级、国家级金、银、铜奖。鼓励创建旅游商品推荐店和示范店。
第七条 旅游宣传营销奖励
1.鼓励县内旅游企业通过县外高速公路、大城市、机场、车站等户外大型宣传广告牌,以及通过机场、车站、地铁、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立平面广告或电子广告等传媒,宣传推介湘阴旅游。
2.鼓励旅游企业拓宽客源市场。鼓励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省、市主办的旅游节会;鼓励旅游企业在客源地自行主办旅游推介会。
第八条 以上相关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奖励、旅游宣传营销补助以及旅游商品开发及商品店建设奖励的具体事项及奖励标准参照《湘阴县促进旅游要素发展奖励办法(试行)》(湘阴政办发〔2018〕36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文物保护支持的范围
1.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工程。
2.文物考古调查、发掘工程。
3.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
4.文物技术、预防性及数字化保护支出。
5.文物陈列展示工程。
6.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设计及专项调研支出。
7.上级文物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
1.全县国有旅游景点景区及乡村旅游发展的企业及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的旅游企业、民营景点(景区)。
①在我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遵守法律法规、信誉良好;
②依法纳税、无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金等现象;
③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④积极配合完成县文旅部门组织的各项旅游宣传、营销等活动;
⑤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数据,且数据准确真实;
⑥年度内未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经文物主管部门普查定级文物的收藏单位。
4.为全县旅游业发展和文物保护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采取以奖代投、直接补助等方式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章 基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县文旅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文旅部门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及《湘阴县促进旅游要素发展奖励办法(试行)》(湘阴政办发〔2018〕36号)等奖励文件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县文旅部门申报,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基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2.湘阴县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基金申请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5.开发建设项目需提供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合同等。
6.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7.申报基金奖励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基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
县文旅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项目单位提交申报资料→县文旅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评审、审核→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公示→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五章 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五条 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基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按照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年初制定的工作重点及基金使用计划,经县长审批后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基金,不得擅自改变基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行为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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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湘阴县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2019-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