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1-03-0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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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发〔2019〕4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拟设),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现将《湘阴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阴县委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

湘阴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行政效能、提升湘阴形象和投资吸引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高效落地

第二条  推进“一件事”一窗办。对企业设立、社会事项等43项“一件事”启动实施办理。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建立“前台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全程电子监察”的服务运行机制,确保实现“一个窗口申报、一张表格受理、事项联合办理、限定时限办结”。(牵头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第三条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对照已发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进一步细化网上办事项,分批次、分层次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网上办理,推动事项审查“颗粒化”,丰富在线服务平台功能,引导企业群众网上办事,2019年实现90%事项网上办。(牵头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第四条  推行全程无偿代办制。由高新区负责为入园企业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代办人员对应实施“绿色通道”服务,保证企业与政府审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见面、限时办结服务事项。(牵头责任单位:高新区;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第五条  优化工商登记办理流程。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一人受理审核制”,由登记窗口的同一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全过程业务,通过一体化平台后台与公安、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间数据的实时共享交换,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新开办企业5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涉税办理、社保登记等事项。对快递、连锁商业等需在乡镇(街道)设立分支网点的行业,可以自愿选择在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一照多址”,简化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牵头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第六条  提速不动产事项办理。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对个人姓名变更登记、不动产注销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实行即时办结;对新建商品房类买卖涉及转移、抵押、补(换)发证书的不动产登记实行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因法定事宜或纠纷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依据、办结时限等信息。涉及税务的在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发送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牵头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第三章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办

第七条  明确改革范围。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审批全过程。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由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第八条  固化审批阶段和区域综合评价使用范围。将审批流程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县发改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立项和用地规划许可等;第二阶段,由县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第三阶段,由县住建部门牵头负责设计联审、施工许可证等;第四阶段,由县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规范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等报装以及各部门的联合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在高新区区域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雷电灾害评价、节能评价、文物保护、交通影响评价等事项,全面推行区域综合评价评估,由建设单位“逐一”编报,变为由高新区“统一”编报,实现区域整体评价评估成果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共用。(牵头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优化审批程序。深化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改革,调整审批时序,压缩审批时间。推行“多规合一”,统筹各类规划。建立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制度,整合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内容,实行联合评审,将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县住建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审查后,分专业出具审查合格书。按照“谁报建谁承诺、谁设计谁承诺、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终身负责制。推进“多测合一”工作,县国土部门牵头制定涉及住建等部门的测绘内容、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实行“联合验收”,由县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限时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一次性移交,方可办理出具移交证明书。积极探索工业投资建设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区域评估、容缺受理等审批方式,进一步合并、精简审批事项,缩短办理时间。整合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多部门实时传送审批文件。实施工业“零增地”技改项目建设承诺制。对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土地上改建、扩建的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的前提下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等国家强制性要求以及规划审批要求、产业准入条件的承诺,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依法依规自主进行建设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行政部门验收。(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第十条  推行“交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提高审批效率。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时段”,实行容缺受理,提前介入进行审核、审批,待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移交书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采取“交地即开工”模式,从取得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工业项目政府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投资建设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第四章  优化企业经营要素保障

第十一条  探索工业“标准地”出让。在县内园区、重点景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前期已经完成区域综合评价的土地,挂牌出让时明确公告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土地亩均产出、年土地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体系。以承诺制代替审批制,企业取得“标准地”并做出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牵头责任单位:高新区;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发改局、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大力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由政府主导,在高新区统一规划建设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的标准厂房,给予免除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等优惠政策,采取限价、限销售对象等方式对外租售,为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实现工业项目“拎包入住”。允许工业企业按栋、按层购买标准厂房或先租后买,所交租金可抵扣房款。同时落实工业标准厂房、高科技平台建设享受“135”工程有关奖励政策。(牵头责任单位:高新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第十三条  允许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分割转让。工业项目在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中,确需建筑物产权分割转让的,允许以楼层为最小单位办理分割确权。(牵头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高新区)

第十四条  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完善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定期召开政银企对接会议,扩大银行信贷投向实体经济规模。加快完善县大数据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银行利用大数据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加快重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并为园区企业担保费提供优惠。稳步开展“助保贷”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增信放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扶持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引导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督促、监督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对企业技术改造实行部分贷款贴息和担保贴息。积极推动我县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地。(牵头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便利获得电、气、水机制。简化企业用电申请环节,压缩用电报装时限,低压用户合并现场勘查和装表接电环节,普通高压用户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高压用户在竣工验收时仅需提供用电工程竣工报告和交接试验报告。根据省电力体制改革安排,推动企业参与省内或跨省区电力交易市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推进天然气价格监管,确保2019年6月前天然气价格与周边地区持平。压缩天然气报建时间,将集中报建客户报建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主城区开口气量10立方以下的小型工商客户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普通工商客户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安装通气;距离中压管道1公里范围内,具备施工面的在签订合同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距离中压管道1公里范围外,具备施工面的在签订合同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进一步压缩企业申报用水工程办理时限,企业在符合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在立户报装、现场查勘、工程设计、工程预算、签订合同、缴费、安装送水等环节逐项承诺时限,将企业办理全流程时间缩短至10个工作日以内。(牵头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局、城管执法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

第十六条  支持工业产品推广。积极向省市争取县内企业生产的产品纳入省市政府采购和两型产品目录。深入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县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建设为切入点,在质优价平的前提下,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推荐使用《湘阴县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牵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高新区)

第五章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第十七条  实行收费一票制和亮证制。项目在报建和建设环节应缴纳的费用,按照“统一范围、统一标准、一票征收、分配转存”的方式,由县政务服务中心非税窗口统一开票,集中缴纳,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另行收取。县发改部门对全县所有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取费用时应实行亮证收费制度,主动出示工作证和收费许可证,告知收费标准和依据,开具合法票据。(牵头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实行收费下限制和零收费。凡属于县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对进入高新区的项目,免收纳入县统一收费中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劳保基金除外)(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禁止搭车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禁止将服务性收费变为强制性收费;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禁止利用权力和职务搞“索拿卡要报”;禁止强制向企业和生产经营者推销制定产品或提供制定服务;禁止借参加会议、培训、评比、学术研究、技术考核和学会、协会、研讨会之机违规收取费用。(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出台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实行即报即享、应享尽享。科学合理编制税费收入预算,防止收入挤占优惠政策的落实空间,坚决不收“过头税”,依法依规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一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实行税费缓缴政策。(牵头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简化报税程序。推广涉税事项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提供预填式一键申报,缩短企业办税时长。简化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为主。探索简并纳税申报期限,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实行一季度一报。对无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推行简易注销方式,实现纳税人在线自行申报和办理注销。(牵头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全面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建立中介机构县内服务储备库机制,严格规范监督中介机构服务和合理收费承诺制。严禁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严禁中介组织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中介组织相互串通、操纵服务市场价格。建立健全规范的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中介结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第六章  规范执法检查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行涉企检查登记备案制度。开展涉企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优化办,设县发改局,下同)报备年度常规检查计划。在涉企检查前必须到县优化办备案并填写《湘阴县涉企检查备案表》,涉及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同时告知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方可进企检查;除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的专项整治,事故应急处置和规定必查事项,以及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确需及时现场取证的检查外,同一部门单位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且集中在当月下旬。执法部门常规检查和确因工作实际需要到企业多次检查的,在及时向县优化办报备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进行检查,严禁同一部门多个检查组重复对企业开展检查。(牵头责任单位:县优化办;责任单位: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实行首查免罚制。对企业经济活动中轻微的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教示”原则,实行首查免罚,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再进行处罚。(牵头责任单位:县优化办;责任单位: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实行行政处罚下限制。对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取法定区间下限,已经制定有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在其裁量阶次内取区间下限;涉及危害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不适合取下限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将结果报县优化办、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牵头责任单位:县优化办;责任单位: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各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和程序化,制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县法制部门审查、县优化办(县发改局)审核后,以规范性文件发布,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未经合法性审查并公开发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无效。

第七章  建设法治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借征地、拆迁、补偿向投资者索要钱物、阻挠建设及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强买强卖等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任何乡镇(街道)、村组和其他组织借项目落地强揽土方、围墙等工程项目建设。否则,一律由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按涉黑、涉恶犯罪查处打击,确保企业投资人不与“围墙外群众见面”。(牵头责任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优化办、高新区,各相关乡镇、街道)

第二十七条  包容审慎监管新经济、新业态。对网络社交、跨境电商、无人零售、社交电商、无车承运人、快递、养老等新经济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采取建议、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对轻微违法,但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实施柔性执法,依法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牵头责任单位:县优化办;责任单位: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和经营者的产品实施检测、检验、检疫,必须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或增加次数;抽样检测、检验、检疫的,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或重复取样,不得借机乱收费,不得以收费代替检测、检验、检疫。凡实施检测、检验、检疫的,每次必须出具正式的结论报告文书。(牵头责任单位:县优化办;责任单位: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检疫结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企业或经营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十九条  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探索创新,宽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的失误,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审查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强制执行收费、罚款和财产处置的监督,各行政执法单位每年1月10日前应将上年度园区涉企执法执收情况报县优化办。加大对已生效的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司法公正。(牵头责任单位:县优化办;责任单位:高新区、法院、各相关单位)

第八章  提升服务效能

第三十条  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总责,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牵头责任单位:县优化办;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全县各级各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实施首问负责制。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咨询办事时,第一个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严格按照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所找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牵头责任单位:县优化办;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全县各级各部门)

有关人员来电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的内容、来电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及时办理;来电咨询的,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工作人员范围的,应将有关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企业24小时直达服务机制。分别组织建立龙头企业、标杆企业、高新企业、规模企业“服务企业微信群”,确保企业随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园区负责人、县级分管领导、县主要领导直接反映企业诉求。(牵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高新区、优化办、政务服务中心、全县各级各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实施警企联系制。对所有规模企业建立“1+1”警企联动机制和治安挂牌保护机制,县公安局明确一名副职负责警企联系制的协调、指挥工作。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大对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周边治安环境特别是“三强”行为的整治力度,定期巡查、快速出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企业生产经营、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高新区)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交通绿色通道制。严格规范执法人员上路拦车检查和收费行为。对所有过境车辆,除涉及刑事案件和发生交通事故及严重违法违章外,不准随意检查和扣车;对县内企业依申请核发绿色通行证,对县内持有绿色通行证的企业运送货物且手续齐全的车辆,除重大违章和交通事故外,一般违章只纠错,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牵头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第三十五条  实行要素服务缺陷提前告知制。供水、供电、供气和交通管理等部门单位因可预见原因需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等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企业。(牵头责任单位:高新区;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

第三十六条  实行联手帮扶制。对县内重点工程建设和重点企业按照“一个项目、一名牵头领导、一个责任主体、一个服务班子、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突出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牵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高新区、发改局、各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实行挂号销号制。对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由县优化办“挂号”,将问题分解到相关责任单位;问题解决后由责任单位到县优化办进行“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县优化办;责任单位:全县各级各部门)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企业员工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制。凡入园企业员工及其家属,在落户、就读、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牵头责任单位:高新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公安局、教育局、各相关单位)

第九章  建设诚信环境

第三十九条  严格兑现招商承诺。由县贸促会(投促局)牵头,统一受理各类招商政策兑现方面的投诉要求,协调高新区和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兑现依法签订的招商引资承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牵头责任单位:县贸促会、投促局;责任单位:高新区、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全县各级各部门)

第四十条  实行营商环境承诺制。在新引进项目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由县发改局代表县政府与项目投资方签订优化营商环境承诺书,为项目在手续办理、建设施工及生产经营中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承诺保障。(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完善湘阴县大数据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不断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收集、储存和应用。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等制度。企业设立、项目建设、“标准地”出让等采取承诺制审批的企业承诺,全部上网进行公示,未能达到承诺要求的,依法停止事项并予以处罚。(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第十章  完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

第四十二条  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全县营商环境投诉平台(www.xiangyin.gov.cn),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邮箱:xyxyhbgs@126.com;电话:0730—2228526),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应成立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本单位或辖区内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加强督促整改、反馈落实和跟踪监控。对企业有关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报县优化办备案;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查处曝光机制。如需立案调查的,应及时移交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报县优化办备案。(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政务服务中心、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县优化办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全县范围内的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投诉;督促、检查、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完善营商环境考核考评机制。聚焦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深挖问题根源,强化督导检查。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每年组织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及省、市、县环境测评员,对县政务服务中心职能窗口、各职能单位及职能股室进行2次“营商环境民主测评”,评出“优化营商环境标兵单位”“营商环境标兵窗口”“营商环境最不满意单位”。将测评结果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年内连续2次测评结果倒数三位且满意率低于90%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牵头责任单位:县优化办,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高新区、绩效办、各相关单位)

第四十四条  建立营商环境问责惩戒机制。出台《湘阴县优化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的问责力度,问责情况纳入党风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牵头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问责办;责任单位:县优化办、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机构改革相关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的,工作责任相应并转。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优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